首页> 查企业>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勇
联系方式:0551-65149581
注册时间:2002-01-10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新世纪商务中心1号403室
简介:
经营许可项目: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凭资格证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一般经营项目:工程技术咨询,投资及项目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国内招、投标服务,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经营的除外),展览服务,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会议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相关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易的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金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191民初4249号         判决日期:2020-07-16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的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的物联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金寨城管局)、被告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的物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陶,被告金寨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扬晟,被告安徽中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易的物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寨城管局退还投标保证金30302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9%计算为26895元;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302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9%计算);2、金寨城管局赔偿原告实际损失(标书费、差旅费、打印费、CA费)共计13533.7元;3、安徽中技公司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金寨城管局委托安徽中技公司发布并开标的金寨县智慧停车项目,安徽中技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易的物联公司收到投标邀请后决定参加投标,并交纳80万元投标保证金至安徽中技公司账户。后易的物联公司中标,但由于案涉项目收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金寨城管局宣布评标结果无效。鉴于易的物联公司在案涉项目中未中标的事实,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经催讨,安徽中技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退还496980元,余款拖延至今,易的物联公司遂诉至本院。 被告金寨城管局辩称:我局并未收取原告的投标保证金,不应负有退还义务。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我局承担责任的诉请。 被告安徽中技公司辩称:我公司经金寨城管局依法确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并且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该合同中明确了代理报酬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货物类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代理报酬的时间为发放中标通知书之前。我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作为代理机构的工作已经完成,就应当取得招标代理服务费,易的物联公司在本案中诉请返还的投标保证金,已经和其应当支付的招标代理费互相抵消,其无权向我公司主张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结合本案情况,金寨城管局擅自废标给易的物联公司造成损失的,易的物联公司应当向金寨城管局主张赔偿。对于易的物联限公司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标书费、差旅费、打印费、CA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易的物联公司作为金寨县智慧停车项目的投标人,为投标所做的一切准备或者支出都应当认定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自负盈亏。另外,从购买招标文件表中业已明确,招标文件售出不退。因此,上述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次,金寨城管局擅自废标,易的物联公司应当其主张赔偿,上述费用损失应当由金寨城管局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5月9日,因金寨县智慧停车项目需要,金寨城管局(委托人)与安徽中技公司(受托人)签订一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金寨县智慧停车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代理报酬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货物类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合同专用条款4.1条约定,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为建设金寨县智慧停车项目代理招标。第8.1条约定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发放中标通知书之前。 2018年6月,金寨县智慧停车项目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人为金寨城管局,采购代理机构为安徽中技公司。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6条载明投标保证金80万元,支付至安徽中技公司银行账户。第4条载明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第15.5条载明投标保证金退付方式为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第15.6条载明如有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撤销投标文件、弄虚作假、围标或串标等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26.4条载明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货物类标准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与合价中,不单独列项。 2018年6月15日,易的物联公司向安徽中技公司发出投标邀请回复函,决定参加案涉项目投标。2018年7月2日,易的物联公司向安徽中技公司支付80万元投标保证金。 2018年7月5日,易的物联公司填写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该表中载明招标文件价格600元,售后不退。 2018年7月17日,招标人金寨城管局、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中技公司共同向易的物联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易的物联公司中标,中标金额51608150元。 2018年8月16日,金寨城管局向各投标企业发出“关于金寨县智慧停车项目评标结果无效的通知”,主要内容为:…项目评标结果宣布后,项目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先后接到个别投标人对该项目采购活动的质疑和投诉。针对投诉等事项,县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投诉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本项目采购活动存在程序不到位、不合法等问题,根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评标结果无效。本项目将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2018年9月30日,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受易的物联公司委托,向安徽中技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返还8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支付利息。 2019年4月28日,安徽中技公司向易的物联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49698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投标邀请回复函、转账凭证、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关于金寨县智慧停车项目评标结果无效的通知、律师函及被告提供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安徽中技公司提供的《关于金寨县智慧停车项目评标工作的请示》、《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与本案需查明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对于安徽中技公司提供的尤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无法确认聊天各方的真实信息及聊天内容的完整性,且原告对尤坚身份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金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的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303020元、资金占用费(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以30302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易的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52元,减半收取为3226元,由被告安徽省金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晔 书记员王春娟
判决日期
2020-07-1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