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16民初138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7-15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383号民事裁定,冻结第三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的未结款项1229841.28元,被申请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在该债权1229841.28元范围内停止向第三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冻结期限为1年。2020年7月8日,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的未结款项1229841.28元,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在该债权1229841.28元范围内停止向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艳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冯雪
判决日期
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