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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1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炳夫
联系方式:0535-6658755
注册时间:2003-06-26
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74号
简介:
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室内外装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钢材、木材、石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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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彬与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卫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822民初957号         判决日期:2020-07-15         法院: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彬与被告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卫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彬诉称,被告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水电施工协议》,被告郑卫忠作为施工负责人代表公司签字。合同约定山东省德州市齐河、融创观澜府邸北区1#楼水电安装事宜,约定每套劳务款4500元,施工期间被告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终止协议。2019年9月28日,郑卫忠与原告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郑卫忠欠杨彬工资64000元,2019年10月15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加一万违约金。同时协议还约定,如因甲方原因退场,甲方无条件付清施工期间工程款及在岗工人一星期退场误工费,并承担引起纠纷所造成的误工及损失费用。为此,请求判令:1、二被告清偿原告劳务款64000元;2、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25000元;3、二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原告提供的《水电施工合同》并没有本公司的签章,被告郑卫忠既不是公司员工,也没有本公司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无权代表本公司签订该份协议。欠条亦只有被告郑卫忠的签字,没有本公司的盖章。杨彬与郑卫忠所签《水电施工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能约束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宗仁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刘梦婷
判决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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