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芳、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4165号
判决日期:2020-07-15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余振芳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71民终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余振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余振芳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限,故本案诉讼时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余振芳代表平南公司于1992年10月9日签订的《赤湾支线第四段承包合同》第五条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末次计价,余款一次付清,但对付款期限并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平南公司第一次起诉日期是2014年9月1日,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余振芳于2016年1月2日提起第二次诉讼,显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三)涉案工程至今未验收、未结算,其责任完全在于平南公司。据此,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平南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余振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余振芳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振宏
审判员洪望强
审判员陈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雄英
判决日期
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