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所江与国电投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鸿光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704民初350号
判决日期:2020-07-15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所江与被告国电投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鸿光贸易有限公司、丁振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以需要搜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宋所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1737元,由原告宋所江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牛传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耿甜
判决日期
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