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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179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珂研
联系方式:0512-36860989
注册时间:1993-04-02
公司地址:浙江省龙泉市新华街30号三楼
简介: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销售娱乐数码类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家限制类、禁止类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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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99号         判决日期:2020-07-15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执行事务合伙人: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寅)。 再审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迪公司)及一审被告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众应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请求予以撤销,依法裁定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将案涉《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定性为“新类型股权交易法律关系”,认定该合同并非借贷合同,那么本案违约金的认定就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利率上限的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易迪公司的实际损失仅可能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二、原审存在应调查取证而未调查的情形。确定易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公司)是否以放贷为业是本案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事实,众应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故向二审法院书面申请调查取证。但二审法院未予准许,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无法查明。三、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众应公司提交的证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及履行情况可知,众应公司以“咨询服务费”为名预先支付2%-2.5%的利息,但并未得到任何咨询服务。该部分咨询服务费系易迪公司为获取高额回报而提前收取的利息,应在计算违约金时予以扣减。但二审法院未对易迪公司是否提供了咨询服务等事实予以查清
判决结果
驳回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雪楳 审判员王毓莹 审判员梅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洁 书记员任文正
判决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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