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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吉诚
联系方式:0311-66538020
注册时间:1998-11-02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70号
简介:
公路、市政公用、建筑、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含公路安全设施、公路机电工程)、机场场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测绘、试验检测服务,建设科技研发;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建筑机械及配件的销售及修理;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销售;设备租赁;自有房屋、场地租赁;会议、餐饮、住宿服务;公路桥梁伸缩缝装置的制造与安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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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兰旗卡伦乡宏利石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冀08执复52号         判决日期:2020-07-14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事实和理由:因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兰旗卡伦乡宏利石子厂与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围场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冀0828执1689号执行裁定,扣划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以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五合同项目部为户名设立的账户内(账号:10×××59)的存款600万元,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7月10日向围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围场法院执行局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因此,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特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围场法院错误执行行为给予纠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2019年7月10日,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邮寄了执行异议申请,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EMS快递查询单,该查询单记载2019年7月12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签收
判决结果
指令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军生 审判员李国臣 审判员薛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国超 书记员谢峥
判决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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