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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良华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良华
联系方式:0394-2883888
注册时间:2010-09-19
公司地址:淮阳县工业园区工业三路西腾飞路南
简介:
教学设备、教学用品、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多媒体设备、体育器材、玩具、监控设备、灯具、厨具、学生课桌椅、床、办公用品、工艺品、LED显示屏、黑板加工、生产、销售;软件自行研发及销售;办公家具、电子产品、计算机硬件、软件及辅助设备、校服、被褥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与施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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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良华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第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626执63之一号         判决日期:2020-07-08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良华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第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6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第二中学应偿还原告河南良华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8900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良华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发出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第二中学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1004500元,上笔款已经扣划。 其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良华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德忠 审判员杜运明 审判员张常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静
判决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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