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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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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琼02执232号         判决日期:2020-07-03         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黄国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黄国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二、对扣押的毒品、作案工具电子秤1台、Honnor手机1部,HTC手机1部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的毒品由扣押机关执行。”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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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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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国招名下相应没收财产数额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至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川支行,账户:×××;开户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应没收财产数额的股权。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国招相应没收财产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肖传义 审判员赵高平 审判员刘伟甲 二O二O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邢维欣
判决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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