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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荣根
联系方式:0755-23885000
注册时间:1993-12-15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第1层101室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销售。,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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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晓玲、任仕达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民终21号         判决日期:2020-07-14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廖晓玲因与被上诉人任仕达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任仕达深圳分公司)、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地产深圳公司)、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峰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0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廖晓玲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任仕达深圳分公司、中粮地产深圳公司、锦峰城公司共同支付廖晓玲2017年10月6日正常工作时间的提成4015元;2.判令任仕达深圳分公司、中粮地产深圳公司、锦峰城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34.07元;3.判令任仕达深圳分公司、中粮地产深圳公司、锦峰城公司共同支付代通知金4634.07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任仕达深圳分公司支付廖晓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34.07元;二、驳回廖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任仕达深圳分公司缴纳。 上诉人廖晓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廖晓玲一审所提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任仕达公司辩称:廖晓玲请求主张提成差额及代通知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中粮地产深圳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廖晓玲仅为用工关系,相关赔偿责任应由任仕达深圳分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锦峰城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与廖晓玲仅为用工关系,相关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任仕达深圳分公司承担;其次,廖晓玲请求主张提成差额及代通知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除以下事实外,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廖晓玲主张其接洽的客户于2017年10月6日认筹房屋1套,该客户后于10月17日签订认购书,因公司承诺国庆节期间认筹成交提成翻倍,故该笔交易的佣金提成应为8000元,而任仕达深圳分公司仅支付3985元的提成,还应支付提成差额4015元。为证明其客户的认筹成交情况,廖晓玲在劳动仲裁中提供了《中粮祥云国际转介确认单》、《客户承担明细》、《报备系统悦客会客户登记系统》等证据予以证明。任仕达深圳分公司、中粮地产深圳公司及锦峰城公司在劳动仲裁中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承认公司确实存在2017年10月1日至15日认购成交提成翻倍的规定,廖晓玲主张的该笔交易虽于10月6日报备,但认购即认筹成功的日期为10月17日,故不属于提成翻倍的范围。一、二审中,任仕达深圳分公司、中粮地产深圳公司及锦峰城公司否认廖晓玲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二审中,廖晓玲陈述涉案楼盘于2017年10月15日开盘,之前为认筹阶段,故已筹的客户只有该日期后才能签订认购书。任仕达深圳分公司陈述涉案楼盘于2017年10月14、15日左右开盘
判决结果
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041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041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廖晓玲支付提成差额4015元,任仕达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廖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任仕达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冼朝暾 审判员张永彬 审判员徐玉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龙蒙(兼)
判决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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