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1204民初415号
判决日期:2020-07-14
法院: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全金额500000元。申请人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车辆一辆(车牌号辽M×××××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全金额500000元,查封期限1年;
二、查封申请人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有车辆一辆(车牌号辽M×××××号),查封期限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淑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月七日
书记员任彤彤
判决日期
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