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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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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国梁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豫0328行审30号         判决日期:2020-07-14         法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9年4月14日作出的(2019年)宁建案罚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9年)宁建案罚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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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被申请人王国梁在洛宁县公园一号小区所购门面房,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2019年3月14日,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王国梁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王国梁停止上述行为,听候处理。2019年4月10日又向王国梁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其3日内将建筑整改到位。王国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2019年4月14日,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2019年)宁建案罚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国梁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恢复原状。王国梁一直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罚款5000元的处罚项目
判决结果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马燕 审判员陈瑾 人民陪审员田小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翟东毅
判决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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