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洪与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05民申23号
判决日期:2020-07-14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文洪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安机电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14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文洪申请再审称,(一)其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理由是未依法休年休假和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等违法行为,其在劳动仲裁及一审开庭时均提出未依法休年休假既包含用人单位未安排其休年休假,也包含用人单位未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待遇的意思,二者属于同一违法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情形,一审判决认为未依法休年休假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劳动条件既包括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方面的物质设备条件,同时也包括经济待遇、生活条件等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提供免费工作餐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项待遇,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之情形,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错误。李文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秦安机电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李文洪向秦安机电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理由与其在申请仲裁、参与法院庭审时陈述的理由并不一致,不同的解除理由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应以其首次明确的解除理由为准;(二)李文洪未休年休假不能扩大解释为秦安机电公司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否则将导致结论错误;(三)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供免费工作餐,且免费工作餐属于福利性待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条件范围。李文洪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李文洪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春伟
审判员刘杨兵
审判员潘小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婷
判决日期
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