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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3884万元
法定代表人:由伟
联系方式:0991-6173517
注册时间:1993-09-18
公司地址:--
简介:
番茄加工、番茄制品的制造销售及其他农副产品(除粮、棉)的加工、销售;饮料的生产、销售;食用油、水果、蔬菜的加工、销售;白砂糖、酒精、颗粒粕的制造销售;蒸汽的生产、销售;糖蜜、菜丝的销售(限所属分支机构经营);农药的销售(许可证为准);汽车货运;蜜饯、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的加工、销售(限所属分支机构经营);水泥及其制品、活性石灰、本企业产品及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经济信息服务;废渣、废旧物资的销售;房屋、土地、设备的租赁;化肥、农膜销售;农产品的开发、种植、销售;钢桶、吨箱、托盘、无菌袋、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销售;农机作业服务、农机租赁;机械设备零部件、钢材、马口铁罐、番茄酱生产设备、糖的生产设备、酒精生产设备、颗粒粕生产设备、农机和环保设备的销售、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贸易经济与代理、技术推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食品添加剂氧化钙、二氧化碳生产;保健食品制造的批发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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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23民终1009号         判决日期:2020-07-14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4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4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712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周美蓉审判员胡婧审判员马少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壮森书记员李静
判决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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