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23民终1009号
判决日期:2020-07-14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4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4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712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周美蓉审判员胡婧审判员马少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壮森书记员李静
判决日期
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