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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
联系方式:0531-83233687
注册时间:1993-07-01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党校街南首路西
简介:
建筑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维护工程、桥梁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渣土清运工程、房屋拆迁工程(不含爆破)、环保工程、道路照明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地整理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隧道工程;安防设备安装调试工程、数码电子产品采购工程、体育场设施工程、河道疏浚工程、铁路工程、城市亮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门窗制作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房屋修缮;建筑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管理;脚手架安装与拆卸;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 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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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于荣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81民初710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劝业公司)与被告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劝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劝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5044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本金350446元为基数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2010年10月,原被告就青旗山7号楼、8号楼工程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青旗山8号楼竣工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迟迟未能完工。2014年5月12日,经双方确认,被告未完工工程量为265524元,无奈将上述工程由原告另行安排案外人施工,直至2016年10月10日才竣工验收。另被告尚欠青旗山7号楼、8号楼试验费用84922元,以上合计350446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令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劝业公司提交:2010年6月原被告签订的关于青旗山7#楼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010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的关于青旗山8#楼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014年5月12日于某某书具的保证书、2015年3月4日于某某书具的保证书、2018年9月27日济南市章丘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各1份,章丘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服务费发票7份,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日志、工程施工日志各1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劝业公司还提交青旗山花园8#楼工程量结算单一份,主张在2015年5月1日前,于某某承包的青旗山花园8#楼工程未竣工,原告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施工,未完成的工程价款为265524元,劝业公司已经代为支付;其中:1、劝业公司提交案外人潘青叶书具的收据一份、原告与潘青叶核定的工程明细及抵房款明细一份,主张潘青叶施工了于某某承包的青旗山花园8#楼工程未完工的粉刷工程款86173元、室内外零活工程款18989元,共计105162元,该工程款包含在潘青叶与原告核定的工程明细及抵房款明细“青旗山零活及8#楼维修工程128773元”中。2、劝业公司提交案外人孟祥凯书具的收据一份、原告与孟祥凯核定的工程明细及抵房款明细一份,其一主张孟祥凯施工了于某某承包的青旗山花园8#楼工程未完工的弱电工程款13800元、配电箱工程款1880元、水电工程款90112元、防水工程款8265元,共计130977元,该工程款即为孟祥凯与原告核定的工程明细及抵房款明细中“青旗山弱电、配电箱、水电、防水工程130977元”。其二主张孟祥凯施工了于某某承包的青旗山花园8#楼工程未完工的水表井盖工程款1800元、防盗窗安装工程款1895元、材料费3269元,共计24024元,该工程款即为孟祥凯与原告核定的工程明细及抵房款明细中“青旗山8#楼维修及材料费24024元”。3、劝业公司提交案外人牛恒明书具的收据一份及付款转账支票存根一份、原告核定的安装结算单一份,主张牛恒明施工了于某某承包的青旗山花园8#楼工程未完工的外墙清洗工程款1911元、空调冷凝水管安装工程款3450元,共计5361元,该工程款即为原告核定的安装结算单载明的款项。对于上述证据,劝业公司没有提交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佐证,故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0年6月劝业公司与于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某某承建青旗山7#楼工程,合同工期:自2010年6月17日开工至2011年6月30日竣工;承包方式:一次性大包干,工程总价款4849935.2元,承包内容: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设计内容。……竣工手续中的避雷检测、环境监测、电器检测、弱电检测和消防验收、外墙保温检测等全部检测费用,全部由乙方(于某某)负责。……。2010年10月24日,劝业公司与于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某某承建青旗山8#楼工程,合同工期:2010年10月29日开工至2011年10月30日竣工;承包方式:一次性大包干,工程总价款2904728.7元,承包内容:包括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变更范围内的基础、主体、装饰及安装等工程内容。……竣工验收手续中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于某某)负责。……。 2、截止2014年5月12日,青旗山8#楼尚未竣工,经劝业公司催促,即日,于某某出具保证书“青旗山8#楼保证6月20日完成,如完不成由公司全权处理,工人在5月16日前进入工地,剩余工程量如下:1、楼梯间粉刷返工(5月16日-5月25日)(5000元)2、外墙粉刷返工(5月20日-5月30日)(10000元)3、总箱、分箱安装(5月25日-6月10日)(15000元)4、水表安装(8000元)5、不锈钢护栏安装(6000元)6、清理卫生(4500元)共计48500元;资料:1、避雷检测(13500元)2、弱电检测(4050元)3、消防检测(12000元)4、保温瓷砖检测(15000元)5、室内环境监测(13500元)6、水电、仿瓷等检测(5000元)”。出具保证书后于某某未组织施工,2015年3月4日,于某某又出具保证书“于某某承接的青旗山8#楼由于各种原因未交工,在此于某某保证在5月1日前把剩余工程量全部完善,如完善不了,由公司处理。1、3月16日-4月16日水电完工,2、3月25日-4月20日内外粉刷返工完成,3、4月15日-4月30日竣工清理完工”。出具该保证书后于某某仍未组织施工。后劝业公司将上述于某某未完工工程分别承包给潘青叶、孟祥凯、牛恒明施工完毕,由劝业公司向潘青叶、孟祥凯、牛恒明支付工程款共计265524元。 3、为完成于某某承建的青旗山7#楼、8#楼工程竣工验收,章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站对上述工程的屋面挤塑板、塑窗、弱电、室内空气等进行了检测试验,共收取检测费84922元,由劝业公司代为支付。上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4、对于于某某承建的青旗山7#楼工程,劝业公司已经向于某某支付工程款4849935.2元,青旗山8#楼工程,劝业公司已经向于某某支付工程款2904728.7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33422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本金133422元为基数、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7元,由原告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061元,由被告于某某负担24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广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路瑛 书记员赵京
判决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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