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芳洁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万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4民申35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芳洁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建筑公司)、被申请人黄万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8)吉042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芳洁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系有资质的企业,在正常结算收取工程款外,不应另行收取五大员资质费、建筑设备安装费,其额外收取的资质使用费及安装费,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判决结果
驳回吉林省芳洁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学明
审判员齐迹
审判员李殿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哲
判决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