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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
联系方式:52095967
注册时间:2003-12-23
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简介:
输配电设备、电力电子装置、节电设备、绝缘材料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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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顺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美成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191民初732号         判决日期:2020-06-28         法院: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顺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美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成公司)、第三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电气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飞,被告美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峰,第三人中电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顺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1271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7日,美成公司与中电电气公司就乌兰浩特30MW光伏电站项目签订了《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书》,2016年9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其后双方就该项目资金结算事项签订了《乌兰浩特30而光伏电站项目之结算协议》,对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确认,并就项目结算达成合意。现该项目工程早己完工并网发电,美成公司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剩余款项义务。2019年4月11日,中电电气公司将对美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顺乐公司,顺乐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寄送至美成公司处,美成公司负有向其支付欠款912710元及利息的义务。 被告美成公司辩称:1.顺乐公司受让了第三人中电电气公司对其的债权,故其对中电电气公司的抗辩权可向顺乐公司主张,根据其与中电电气公司的结算协议,案涉欠款的给付条件为中电电气公司完成乌兰浩特项目的相关手续文件以及该项目被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目前乌兰浩特项目的土地证仍未办理,且该项目也未被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故案涉欠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2.根据结算协议的约定,其在办理项目手续中垫付的费用应从项目尾款中予以扣减,乌兰浩特项目的相关手续文件都是由江苏天合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及华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从案涉欠款中扣减;3.中电电气公司转让债权的时间为2019年4月,而据其所知,中电电气公司已在2018年就进入了破产程序,故本案债权转让效力存疑。 第三人中电电气公司称: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其对顺乐公司的诉请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7日,被告美成公司与第三人中电电气公司签订《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就“内蒙古乌兰浩特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河北沙河2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安徽涡阳1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达成合作。2016年9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双方仅就“内蒙古乌兰浩特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达成合作,其余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两个项目不再合作,中电电气公司将乌兰浩特项目及所涉公司中电电气(乌兰浩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转让给美成公司,总转让款为9000000元;乌兰浩特项目建设所需设备、组件等均由美成公司或美成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供货,美成公司为此支付中电电气公司4800000元补偿款,已付款2500000元,于协议生效后付款1000000元,剩余补偿款在项目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美成公司且中电电气公司完成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的办理,取得有权限的草原管理部门针对项目占用草原的许可文件(含阵列区)等项目所需合法性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2016年9月9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一份,载明双方经结算,美成公司应向中电电气公司支付款项13800000元,美成公司已付款8500000元,垫付款项2037290元,尚欠3262710元未付,约定美成公司于结算协议生效后付款2350000元,余款912710元,美成公司于乌兰浩特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且中电电气公司完成乌兰浩特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在扣除垫付费用后将款项支付给中电电气公司。2019年4月10日,原告顺乐公司与中电电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中电电气公司将其对美成公司的912710元债权及产生的利息转让给顺乐公司。2019年4月12日,顺乐公司向美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美成公司向其付款912710元。美成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并未付款。 另查明,2019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破2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海复卿实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中电电气公司的重整申请。 顺乐公司为证明912710元已达到付款条件,提交了乌兰浩特项目并网发电的新闻网页截图予以证明,主张乌兰浩特项目已经并网发电,说明项目手续均已办理完毕,美成公司应当支付款项;美成公司对乌兰浩特项目已于2016年8月并网发电无异议,但认为根据补充协议及结算协议,中电电气公司至今尚未办理项目的土地证,且乌兰浩特项目未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故付款条件不成就,顺乐公司对此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乌兰浩特项目已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及办理了项目的土地证等手续。 以上事实,有《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结算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2019)苏01破24号民事裁定书、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南京顺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美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1271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77元,减半收取计6489元,由南京顺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诗桐 见习书记员张逸然
判决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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