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晴山装潢材料商店与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美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717民初174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晴山装潢材料商店诉被告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晴山装潢材料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社局在给第三人应付材料款内给付23700.00元。2.诉讼费由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三人李美龙系第三人宏达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2019年6月末7月初李美龙找到原告说:他公司承包了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室内装修工作,需用装饰材料,原告按李美龙要求将所需材料送至人社局,汇总后李美龙给原告出具欠据,工程结束就给付全部材料款,剩余工程款至今未给付,现原告向被告主张代为求偿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伊春市伊春区晴山装潢材料商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晓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喜娟
判决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