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博宇建设有限公司、昌都市博宇建设有限公司丁青县分公司与白文广、杨宗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藏03民终33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昌都市博宇建设有限公司、昌都市博宇建设有限公司丁青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文广,原审被告杨宗军、罗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卡若区人民法院(2019)藏030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都市博宇建设有限公司、昌都市博宇建设有限公司丁青县分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提出因证据不足,现请求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昌都市博宇建设有限公司、昌都市博宇建设有限公司丁青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76.74元,减半收取1888.37元,由上诉人昌都市博宇建设有限公司、昌都市博宇建设有限公司丁青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超
审判员德西拉珍
审判员黑云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德西拉措
书记员洛松旺姆
判决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