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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海潮
联系方式:021-58180351
注册时间:1998-05-08
公司地址: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6188号第100幢533室
简介:
建筑施工,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园林绿化,路桥工程管理服务,土方,机械设备租赁及维修服务,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材、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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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8民初7876号         判决日期:2020-07-13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告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旻、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编号为PECJXXXXXXXXXXXXXXXXXX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人民币93874.4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依法设立从事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设分公司。2012年6月26日,被告因自身经营需要,就其经营、控制的上海远通路桥工程公司贵阳市桐荫路第6合同项目向原告提出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经调查、协商,原告同意承保。同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投保单》等相关投保资料。原告按照商定的条款出具了编号为PECJXXXXXXXXXXXXXXXXXX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为2012年6月27日至2013年3月31日,保险费为187748.81元,其中原告承保份额为100%,对应保险费为187748.81元。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承保义务,但被告就该笔保险仅向原告支付了首期93874.41元保险费,尚欠保险费93874.4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原、被告之间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承保义务,被告理应足额支付保险费,被告就编号为PECJXXXXXXXXXXXXXXXXXX的保险合同项下欠付原告保险费93874.40元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 被告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诉请。涉案保险协议中约定保险费分两期支付,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50%,2013年1月30日前支付50%,本案至2015年4月31日诉讼时效已届满,原告未催讨过保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26日,原告签发《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一份,编号为PECJXXXXXXXXXXXXXXXXXX。约定投保人为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市桐荫路第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详见《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单》,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详见《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单》,若投保人未填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信息的,保险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给付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工程名称为上海远通路桥工程公司贵阳市桐荫路第6合同,计费方式为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170680739元,保障内容:1、按照《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保障项目: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20万元;2、按照《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保障项目: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保险期间自2012年06月27日零时起至2013年03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合计187748.81元,交费方式分2期,双方的《贵阳市东站路、桐荫路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书》约定第一期保费于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50%,第二期保费于2013年1月30日前支付50%。 另查明:该合同项下的首期保险费被告已支付,第二期未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保单抄件,被告提供的保险协议书复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经当庭出证、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6.80元,减半收取计1073.4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明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汪绮
判决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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