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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李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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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芳与海安市李堡镇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苏行申224号         判决日期:2020-06-02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素芳因诉海安市李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李堡镇政府)扣押身份证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行终6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张素芳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于2017年2月到北京上访,被申请人派人以买火车票的名义于当月28日拿走申请人的身份证。李堡镇政府副镇长于2018年2月11日将申请人的身份证交给申请人女儿缪海霞,并交待其只能陪申请人看病、到银行取钱,用完后还将身份证收回,缪海霞只有保管权没有处置权。原审法院认定李堡镇政府信访室工作人员唐小燕于2018年1月17日就将身份证交给缪海霞错误。唐小燕从未对申请人说过已将身份证交给缪海霞。一审法院向唐小燕调查取证违法。2、申请人申请二审法院调取李堡镇政府的来客登记簿,以证明申请人多次向李堡镇政府副镇长索要身份证,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二审法院未予准许,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以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张素芳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郑琳琳 审判员季芳 审判员陆轶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陈晨
判决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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