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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裴正刚
联系方式:0951-5013319
注册时间:2000-12-13
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B座11层1101-1104室
简介:
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甲级咨询业务;工程招标代理甲级业务;政府采购代理甲级业务;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乙级业务;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业务;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业务;农林工程乙级监理业务;电力工程甲级监理业务;通信工程乙级监理业务;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业务;水利水电工程乙级监理业务;文物保护工程乙级监理业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乙级监理业务;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以上均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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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鹤军与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鸿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0502民初7350号         判决日期:2020-07-13         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鹤军与被告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鸿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鹤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风险保证金10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二系被告一在阿拉善盟设立的分公司,被告一原名称“银川市鸿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更名为现名称。2014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二在科尔沁区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被告二在通辽市设立办事处,由原告承包经营,期限三年。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办理办事处有关事项,并于2014年12月13日由原告合伙人黑某某妻子崔某某向被告二交纳了协议约定的风险保证金100000元,现协议约定的三年期限已过,在协议约定的三年内,原告与被告二没有开展任何业务,但被告二拒绝退还保证金,由于被告二不具有法人资格,且系被告一分支机构,二者依法有共同退还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高鹤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洋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亚娇
判决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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