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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宏融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3-67862871
注册时间:2003-06-27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2号第6层整层
简介:
一般项目:在区政府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动,实行对外投资、租赁、合资、合作、控股、参股、收购、兼并、重组、资产处置;房地产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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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奎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宏融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894号         判决日期:2020-07-13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重庆奎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宏融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融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奎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重庆制皂总厂资产转让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错误。奎宇公司欲取得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资产是其唯一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所谓“非法目的”。宏融公司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意思通谋。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奎宇公司与宏融公司在签订案涉资产转让协议时存在恶意串通即以非法的意思通谋。1.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玉霞能够实际控制奎宇公司。2.史大平行为并不必然影响宏融公司某一项具体的市场交易行为。3.宏融公司的证据不能直接反映法人之间的串通。4.奎宇公司的竞拍购买价为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经评估后确认的合理价值,并通过联交所公开挂牌竞拍方式取得,且宏融公司履行了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手续。5.宏融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国有资产转让经过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两级政府审批程序、联交所公开挂牌交易程序,应当被法庭给予否定性评价,直接认定协议无效,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强度。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资产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明显损害了国家利益。1.拆迁安置费用的最终来源还是案涉资产的出让价款,最终仍由买方承担。2.宏融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涉资产转让协议的签订如何使国家利益受损。3.没有证据证明奎宇公司签订案涉资产转让协议获得巨大的不法利益,进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一、二审法院均违反了法律规定。五、案涉土地已被依法收储,目前已不具备返还条件,宏融公司要求返还案涉资产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奎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马成波 审判员葛洪涛 审判员马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覃小飞 书记员刘洪燕
判决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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