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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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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邬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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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先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124民初166号         判决日期:2020-07-10         法院: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清水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张先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清水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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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清水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由清水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曹海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家羚
判决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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