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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济南化纤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50万元
法定代表人:苗忠党
联系方式:18560019561
注册时间:1990-11-12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6号
简介:
加工、生产、自销:涤纶聚脂切片,涤纶长丝短纤维,棉布,化纤布,印染布;批发、零售: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钢材,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及配件;房屋、场地出租。(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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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海泉与被告中国济南化纤总公司第一棉纺织厂、被告中国济南化纤总公司、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天民一初字第933号         判决日期:2020-07-10         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海泉与被告中国济南化纤总公司第一棉纺织厂(以下简称济南一棉)、被告中国济南化纤总公司(以下简称化纤总公司)、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天桥就业办公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崔海泉诉称:2006年3月,被告济南一棉在原告崔海泉不知道的情况下,为崔海泉办理了失业职工登记,并伪造了崔海泉的签名,审批机关是被告天桥就业办公室。2006年6月左右,崔海泉收到济南一棉劳工处以济南迪维得纤维面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的失业手续,崔海泉当场予以拒绝并提出质疑,要求其立即改正。自此,崔海泉开始上访。2011年5月将济南一棉诉至法院,经过一、二审以及再审均没有得到有效的改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崔海泉的诉讼请求均与前诉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且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新裁定为证。自2006年6月起到后来的上访,崔海泉均没有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被告天桥就业办公室虽然是行政单位,但与本案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应当作为被告处理此案。现原告崔海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变更或撤销失业手续,解决与济南一棉的劳动争议。 被告济南一棉辩称:第一,原告崔海泉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崔海泉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崔海泉以济南一棉、化纤总公司以及天桥就业办公室为被诉主体,以与本案相同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本案受理之前已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5)天行初字第259号,且该案已开庭审理,尚在诉讼过程中,两案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已构成重复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第三,关于崔海泉与济南一棉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劳动仲裁及法院的多次生效判决。具体为:2011年5月3日,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仲裁申请已超过申诉时效为由裁决不予受理;2011年5月9日,崔海泉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案经一审、终审以及再审程序,均认定崔海泉与济南一棉之间的劳动争议发生时间系2002年8月25日,其仲裁请求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判决驳回崔海泉对济南一棉的诉讼请求。故崔海泉在本次诉讼中再次提起,明显有缠诉、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之嫌。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崔海泉的起诉。 被告化纤总公司的答辩意见同被告济南一棉。 被告天桥就业办公室在诉讼过程中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海泉原系济南一棉职工。崔海泉于1997年12月下岗回家,由济南一棉按月向其发放生活费130元。2002年8月25日,崔海泉在济南一棉的失业登记表上签字,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济南一棉自2002年8月25日起未再向崔海泉发放过任何待遇。诉讼过程中,原告崔海泉称2002年与济南一棉终止劳动合同后,一直等待济南一棉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但直到2006年才接到通知,并发现为其办理失业的单位变更为济南迪维得纤维面料有限公司,崔海泉予以拒绝。2011年5月3日,崔海泉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崔海泉与济南一棉的劳动关系。该委作出(2011)济天劳仲定字第034号仲裁决定书,以崔海泉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崔海泉遂诉来本院,要求判令确认与济南一棉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作出(2011)天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以崔海泉的申诉确已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崔海泉的诉讼请求。崔海泉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2日作出(2012)济民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崔海泉的上诉,维持原判。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4)济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济民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庭审中,本院依法向崔海泉释明应明确其诉讼请求,崔海泉仍坚持要求变更或撤销失业手续,解决与济南一棉的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崔海泉于2015年11月5日作为原告,以济南一棉、化纤总公司、天桥就业办公室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变更或撤销失业手续,解决与济南一棉的劳动争议。 还查明,2014年12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济商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宣告化纤总公司破产。济南一棉系化纤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崔海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梁艳 人民陪审员石兆凤 人民陪审员徐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郝慧明
判决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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