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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方式:0755-82026586
注册时间:2005-09-28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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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与侯建芳、李俊英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民初3988号         判决日期:2020-07-1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证券)与被告侯建芳、李俊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金证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云律师、崔路燕律师与被告侯建芳、李俊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金证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融资本金52377000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融资利息【利息由两笔组成,其中以406770000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6月20日起计至2018年9月20日(不含)按年利率10.56%计算,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56%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止为7278471.2元;以117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36%从2018年6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止为1240200元】(详见欠款明细);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初始交易本金金额与未偿还利息之和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0.05%从违约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为12912424.49元】(详见欠款明细)。4.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300000元。5.确认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24924万股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份)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二对前述第1、2、3、4项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上述1-4项暂合计547501095.69元。事实和理由为:2017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侯建芳签署了一份《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编号为(DX)中投-中信-合同2017第01号-YWXY01号,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后于同日及同年8月4日双方先后签署了三份《中国中投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编号为:(DX)中投-中信-合同2017第01号-YWXY01JY01、JY02、JY03,以下简称“交易协议”】,分三笔达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总金额为52377万元,质押股票为被告一侯建芳持有的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证券代码为002477】的股票,质押数量共计24924万股。具体质押回购约定如下: 1.第一笔融资4777.5万元,初始质押2100万股,后补充质押160万股,合计质押2260万股股票,融资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购回年利率为6.56%,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为160%,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为140%。初始交易满1年后,被告一申请延期至2019年2月20日,双方并约定,如被告一于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不含)购回的,延期购回利率按10.56%/年计收;被告一于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2月20日(不含)购回的,延期购回利率按15.56%/年计收,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调整为150%。被告一并承诺于2018年8月20日提前购回,如有违反,其同意原告对未购回金额按日0.05%计收违约金。 2.第二笔融资35899.5万元,初始质押15780万股,后补充质押1284万股,合计质押17064万股股票,融资期限、购回年利率、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延期购回利率等约定同于第一笔融资。初始交易满1年后,被告一申请延期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一并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前部分购回本金8000万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部分购回本金8000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部分购回本金800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部分购回本金8000万元,剩余本金和利息于2019年2月20日全部购回,如有违反,其同意原告对未购回部分金额按日0.05%计收违约金。 3.第三笔融资11700万元,初始质押5400万股,后补充质押200万股,合计质押5600万股股票,融资期限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2日,购回年利率为6.36%,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为160%,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为140%。 为办理前述股票质押手续,2017年6月14日、2017年8月4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配偶同意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声明书》,声明其作为被告一侯建芳的配偶及财产共有人,同意其申请该笔股票质押交易融资。前述第一笔、第二笔融资期满后,因被告一申请延期,被告二于2018年6月18日再次向原告出具了《配偶同意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声明书》,同意前述延期质押交易。 根据前述业务协议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约定,被告一发生违约情形的,原告有权自被告一违约发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并进行违约处置,违约金=(初始交易金额+未偿还利息)×0.05%(日)×违约天数。 前述业务协议、交易协议等相关文件签署后,原告已依约提供融资52377万元。但2018年6月21日,前述第一笔和第二笔融资跌破平仓线,第3笔跌破预警线后,被告一并未依约于T+1日14:30之前提前购回,也未对第三笔进行补仓,已构成违约。 2018年7月23日,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公告,告知被告一所持有的全部雏鹰农牧的股票被司法冻结。同年7月26日,该公司再次公告,告知前述股票全部被轮候冻结,同时说明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24924万股构成违约。 前述违约事件发生后,被告一至今未履行回购义务,原告依约有权要求被告一偿还全部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所发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 被告二李俊英系被告一的配偶,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已同意被告二进行前述股票质押融资,前述融资债务依法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 另前述业务协议第七十二条并约定,双方因本次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移交给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被告侯建芳、李俊英辩称:一、原告主张利息期间应当以回购期满为计息截止日,逾期未回购的被告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合同依据为《业务协议》第五十三条。 二、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违约金比例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确定违约金标准。 三、约定的违约损失不包含律师费和诉讼责任保险费且原告已经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另被告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其自身拥有实力强大的法务团队,有能力通过法务团队处理证券专业领域内的诉讼纠纷,且我国并非强制律师制度,原告没有必要通过委托律师向被告主张权利;同样原告中投证券自身拥有80亿元注册资金,有能力也有资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无需购买诉讼责任保险。被告认为原告主张律师费和保险费违反了防止损失扩大的合同义务,加重了被告的负担。 四、被告侯建芳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被告李俊英只是签字同意被告侯建芳以其持有雏鹰农牧股票对外质押而未同意与被告侯建芳共同承担股票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因此被告李俊英不应对本案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即原告主张的债权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主张的事实真实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8月13日,原告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业务协议》第七十一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之义务,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原告于被告一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两份《中国中投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协议书》(以下简称“延期购回协议书”),被告一申请将交易协议JY01、JY02延期至2019年2月20日。在该协议书中载明了第一笔融资款47775000元、第二笔融资款358995000元的原质押回购利率为6.45%,原购回交易日为2018年6月20日。双方约定,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不含)期间购回的,延期购回利率按10.56%/年计收;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2月20日(不含)购回的,延期购回利率按15.56%/年计收,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调整为150%。被告一承诺于2018年8月20日前全部提前购回,如有违反,视为违约,同意原告按违约处理,且同意对未购回金额按日0.05%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金。 原告提交《资金对账单》证明被告一自2018年6月20日起欠付第一笔融资款47775000元和第二笔融资款358995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欠付第三笔融资款117000000元的利息。两被告对此无异议。 原告提交了《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的公告》,证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雏鹰农牧,证券代码:002477】已于2019年10月16日终止上市并摘牌。 经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李俊英于2017年6月14日签署《配偶同意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声明书》,声明“本人李俊英作为融入方配偶和融入方的财产共有人,同意融入方向融出方申请该笔股票质押交易”。 又查明,原告与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原告提交了律师费转账凭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申请的涉案财产保全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原告提交了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证明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业务协议》、《补充协议》、《延期购回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结婚证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一侯建芳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523770000元及利息1106778.40元; 二、被告一侯建芳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677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17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一侯建芳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300000元; 四、原告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侯建芳质押的24924万股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付支付延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9305.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4305.47元,由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负担47059.45元,由侯建芳负担273724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茹 审判员付璐奇 审判员成少勇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周梓萱
判决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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