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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海强
联系方式:020-82572007
注册时间:2012-03-27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C202房(不可作厂房使用)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五金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水处理安装服务;建筑结构防水补漏;金属门窗制造;室内体育场、娱乐设施工程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室外体育设施工程施工;体育工程科技服务;体育器材装备安装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电梯安装工程服务;市政工程设计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洁净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门窗安装;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建筑结构加固补强;室外娱乐用设施工程施工;交通标志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建筑物采暖系统安装服务;输水管道工程施工服务;古建筑工程服务;停车场经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物业管理;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电气机械检测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防雷工程专业施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河道采砂;石灰石、石膏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耐火土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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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与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12民初4859号         判决日期:2020-07-1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与被告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临港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才,被告万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临港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泰公司返还原告临港管委会合同款89323.2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万泰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临港管委会与万泰公司于2017年3月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编号:工程标号JG2017-0136),书面约定:万泰公司承包临港管委会多功能教室装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面积约138平方米,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合同工期为60日历天,合同总价739698.27元,但最终所有工程量(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的结算价格均以发包人审定的金额为准;总工期延误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等。标的工程的监理公司为广州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2017年8月21日,临港管委会与万泰公司签订了关于标的工程的《补充协议》,约定“前期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多退少补”。 前述合同签订后,临港管委会即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7年7月3日、2017年9月29日、2018年12月7日支付了合同价款进度款628743元并履行了其他相关义务。而万泰公司承建的标的工程于2017年3月25日开工,一直到2018年6月3日竣工,拖延工期445个日历天。 自2018年12月6日临港管委会、万泰公司、永安公司与第三方评审单位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誉公司)核对工程结算初审结果。2018年12月21日,临港管委会、永安公司、万泰公司三方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永安公司、万泰公司与新誉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前核对数目,出本项目的结算评审终稿并签字盖章确认;不确认结算评审结果造成标的项目无法正常结算由万泰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新誉公司根据万泰公司提供的资料于2019年2月21日对标的项目作出了工程结算的评审报告,核算结果为539419.79元。上述审定结果得到临港管委会、永安公司的确认。 由于临港管委会已经给万泰公司支付合同款628743元,而万泰公司的实际工程量经审定为539419.79元,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万泰公司应当返还临港管委会89323.21元(628743元-539419.79元)。本案的诉讼为万泰公司违约而起,诉讼费应当由万泰公司承担。 被告万泰公司辩称,不同意临港管委会的诉讼请求。(一)因为临港管委会的评审报告只是初审的结果,按照程序规定,如果双方同意,万泰公司就会盖章确认,但是万泰公司不同意的话,双方还会补资料对数。万泰公司不同意初审报告,并且有补充相关资料,但是要监理和设计单位的盖章签字,由于临港管委会给的两天时间不合理,监理和设计单位无法提供盖章签字,所以我方无法提供。(二)万泰公司在该交资料当天与临港管委会沟通,说万泰公司因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无法提供盖章签字所以无法提供资料。临港管委会告知万泰公司将补充的材料留在临港管委会处,临港管委会会联系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去盖章,但是监理单位说直接盖章不符合程序,应该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然后监理单位才可以盖章,直至2019年初设计单位才补完设计材料。临港管委会告知我方找监理单位盖章,但监理单位告知我方临港管委会通知他们不要盖章,后我方找临港管委会核实,临港管委会予以否认,所以至今我方未将监理单位盖章的补充资料提供给评估机构。(三)万泰公司对报告中的工期扣款五万元有异议,因为万泰公司将工程交付临港管委会的时间是2017年10月,但是临港管委会直到2018年6月份左右才验收,工期是算到临港管委会验收之日。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临港管委会(发包人)与万泰公司(承包人)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多功能电教室)装修改造项目,工程内容为对政府大楼内原有四间办公室进行装修改造为多媒体室,面积约为138平方米;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第三条合同工期60日历天;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专业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第五条合同总价为739698.27元。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①本合同协议书;②加盖各方公章的洽商、变更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图纸会审记录、例会记录等。第36条工期及工期延误约定,36.1,合同工程的工程约定为60工作日。36.2,工期延误: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经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72条约定,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应征得发包人审核认可,并于该工程完成当即办理签证,过期不予确认。工程完工后按经审核批准项目的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第92.1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2)约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中属节点工期延误,从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在下一个节点赶回工期,可免除上述违约金。属总工期延误,从总期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17年8月21日,临港管委会(发包人)与万泰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通过验收并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施工结算后,按该审定结算的工程结算价结算工程款,前期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多退少补。 2019年2月21日,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誉公司)作出《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多功能电教室)装修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报告载明:二、评审依据包括施工合同、预算审核书、送审结算书、竣工图、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表等;三、评审情况说明(二)工程量、综合单价调整及造价增减情况:1.送审结算书中装修工程“钢阶梯地台”送审工程量为117.34㎡,送审综合单价为365.32元/㎡,审核后调整工程量为102.49㎡,核减金额为5425元。2.送审结算书中签证005“空调器”送审工程量为2台,送审综合单价为18697.65元/台,审核后调整综合单价为9495.9元/台,核减金额为18403.5元;(三)其他审核情况:1.送审增值税税金税率按11%计算,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898号文),根据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计算,送审税金合计68364.81元,审核税金合计58780.5元,该项核减金额约9584.31元;(四)合同履行情况:1.工期,该工程合同工期为60日历天,实际工期445日历天,按合同规定扣除最高限额50000元,作为工期延误的惩罚。五、评审结果:结算审定金额为539941.79元。 临港管委会主张万泰公司在施工中严重违反工期的约定,其提交2017年8月11日召开的关于施工方延误工期情况通报会的《会议纪要》(广州永安监理﹝2017﹞纪要006号),参加单位包括临港管委会、万泰公司、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广州永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鱼珠法律服务所,会议指出,涉案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但施工单位截止竣工日期,在没有反映有任何客观原因影响工期的情况下,仅打通了墙体,完工进度不到10%,经业主和监理单位多次督促,施工单位承诺于2017年7月16日前完工,但截止目前装修改造工程进度滞后,仅完成总工程量的50%,再次出现逾期未能完工验收情况。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业主提出的不文明施工和工期延误情况表示是施工方自身的原因,全面接受,并表示道歉。因万泰公司未按2017年8月11日的会议要求安排项目进度计划等,致使工程施工未能完成,严重逾期,2017年9月13日召开关于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竣工计划和工程施工资料完善情况会议,参加单位包括临港管委会、广州永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万泰公司、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市黄埔区鱼珠法律服务所,会议指出,在2017年8月11日会议后施工单位给出的竣工计划是在2017年9月10日竣工验收,但至2017年9月13日,施工现场仍有大量的工作未完成,施工管理处于无序状态。会议中施工单位代表承认工程施工严重逾期未能完成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对此深表歉意。2018年12月21日,万泰公司、广州永安工程管理公司、临港管委会就涉案工程结算相关问题召开会议,会议研究确定由广州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督促,万泰公司派专人立即与第三方结算评审公司新誉公司联系对数,于12月24日前完成核对工作,出结算评审终稿并签字盖章确认;若万泰公司不确认结算评审结果造成此项工程无法正常结算,万泰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还查明,万泰公司于2017年3月开工,涉案工程于2018年6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临港管委会共向万泰公司支付工程款628743元。 庭审中,万泰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10月底已将工程交付给临港管委会,临港管委会不予确认。万泰公司确认评估公司最初作出的报告是根据其提交的资料作出的,但其认为初审报告作出后,没有经过其补交资料对数就作出了终审报告,初审报告与终审报告是一致的,所以其对最终的审核报告不予认可。双方均确认新誉公司是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委托的评估机构。 庭后,万泰公司提交其所称的对数的补充资料,包括编号001-012号《工程联系单》、编号01-12号《工程签证单》、竣工图,其中《工程联系单》仅有施工单位万泰公司及设计单位盖章,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未盖章,《工程签证单》只有施工单位万泰公司盖章,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未盖章,竣工图只有万泰公司盖章。万泰公司还提交其于2019年1月10日制作的《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价为762658.91元,其中12份签证部分的金额共计290368.56元。本院将上述资料转给新誉公司,要求其审查后就补充资料对鉴定结果是否有影响的问题书面回复法庭。2019年9月9日,新誉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多功能教室”装修改造项目”补充资料的说明》,称:“经仔细审查,说明如下:1.补充的《竣工结算书》没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确认;2.补充的《工程联系单》没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确认;3.补充的《工程签证单》没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确认;4.补充的《竣工图》没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确认。无法保证补充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根据规定我单位对补充资料不予采纳。”新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振武到庭陈述:上述补充资料在评估阶段已提交,但由于前述原因,公司未采纳,上述补充资料对评估报告确定的工程价款没有影响。万泰公司的实际工期为445天,远超合同约定的工期60日历天,根据合同约定该司在评估时扣减了50000元的工期延误费。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多功能电教室)装修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会议纪要》、付款凭证、《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竣工结算书》《关于“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多功能教室”装修改造项目”补充资料的说明》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返还工程款88801.21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3元,由原告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2元,由被告广州万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21元。原告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已经预交本案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广州万泰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梦 人民陪审员孙志文 人民陪审员谭辉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敏
判决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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