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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13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丽莉
联系方式:0755-82909888
注册时间:2003-06-17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0楼B区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媒体策划、营运、管理;报刊发行策划、代理;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网上贸易(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文化活动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动漫设计、平面设计、网页设计;摄影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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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君和名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华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华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112民初5000号         判决日期:2020-07-1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君和名成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君和业委会”)与被告深圳市华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深圳市华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语传媒公司”)、广州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和物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和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被告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和华语传媒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信、君和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其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君和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拆除在广州市黄埔区君和名成小区六栋楼的(每栋3台)电梯内放置的广告恢复原状;2.判决被告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向原告君和业委会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电梯内的场地(墙壁)占用使用费损失243000元;3.判决被告华语传媒公司、君和物业公司对被告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起,广州市黄埔区君和名成小区建成入住,君和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017年6月9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公告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2018年6月28日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埔沙物业备(2018)l号,确认君和业委会于2018年6月1日选举产生,君和业委会随后办理各种证件。君和业委会选举产生后,多次要求君和物业公司公示、移交小区公共收益,但君和物业公司不予理睬。君和业委会随后向政府部门多次反映,经过协调后,君和物业公司称数据没有整理完毕,多次承诺会尽快公示。君和业委会多次向君和物业公司邮寄资料,君和物业公司均予以拒收;君和业委会送上门要求君和物业公司签收,也是拒签,完全不理睬君和业委会。君和业委会继续向政府部门反映,街道办见多次协调无果,君和物业公司阳奉阴违,建议君和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双方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并启动电子投票系统帮助君和业委会快速通过了业主大会,决定聘请律师,追讨小区公共收益。君和业委会随后委托律师,根据小区六栋楼电梯内的广告牌上的信息,向华语传媒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在没有经过君和业委会允许的情况下停止摆放广告并予以拆除,但华语传媒公司对君和业委会的要求未予以理睬,君和业委会无法协商解决此事。君和业委会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提起诉讼。 被告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和华语传媒公司共同辩称,一、君和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没有属于该组织可独立支配的财产,其本身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君和业委会起诉没有业主大会授权,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诉讼权利。二、根据《业主临时规约》第六条的规定:“本花园全体业主一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管理。”因此,君和物业公司获得业主授权进行物业管理工作,其有权与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三、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与君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其约定君和物业公司为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提供该物业的电梯轿厢,供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安装作为广告宣传渠道的“电梯文化镜框”,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通过该电梯文化镜框发布本合同约定的商业广告及其他各类信息,作为回报,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支付给君和物业公司相应的费用。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根据合作协议书有权通过该电梯文化镜框发布本合同约定的商业广告及其他各类信息。四、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与君和物业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之前君和物业公司不是与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华语传媒公司合作,该合同签订之前的诉请不应向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华语传媒公司提出。综上所述,君和业委会的起诉及其诉讼请求无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君和物业公司的起诉和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君和物业公司辩称,一、君和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而君和业委会虽然依法成立,但《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规定君和业委会有相关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只是由业主选举出来实行自治管理的民间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在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因其本身没有独立财产,其责任最终或由业主承担,或使判决不能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同时对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明确规定。由物业管理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仍是由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由业主选出形式上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联系的中介者。因此,君和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没有属于该组织可独立支配的财产,其本身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君和业委会的起诉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所指向的共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为业主,显然不包括业主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委员会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由于提起诉讼属于重大事项,应当反映广大业主的真实意志,而法律上并未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行使诉权,相应的诉讼法律责任最后由全体业主承担,这就决定了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的授权无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君和业委会的起诉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诉讼权利。三、根据小区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签署的业主临时规约第5章第6条规定,全体业主是同意君和物业公司进行小区内的公共物业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君和物业公司有权与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华语传媒公司签署合同,故不存在侵权行为。综上所述,君和业委会的起诉及其诉讼请求无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君和业委会的起诉和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州兆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霖公司”)与君和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兆霖公司将“君和名成·花园”小区委托给君和物业公司实施前期物业管理。该《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于2016年8月17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2018年4月1日,君和物业公司(甲方)与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君和名城1期6幢18部电梯轿厢,供乙方安装作为广告宣传渠道的“电梯文化镜框”;需安装18部电梯,每部电梯需安装3面,共54面;乙方通过该电梯文化镜框发布本合同约定的商业广告及其他各类信息,作为回报,乙方支付给甲方相应的费用;正式计费周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每部电梯支付费用为4500元/部/年,合同总价162000元;该款每季度支付一次,每季度首月20日前需一次性支付当季的费用,每个季度的费用为20250元,付费前二日内甲方应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票交付乙方;本合同合作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方需就是否继续合作等事项通知乙方,若有第三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或甲方管理的其他项目提出类似合作方案或条件,甲方负有如实告知之乙方的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签约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开始使用合同约定的广告位。 2019年3月31日,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及彭宇律师受君和业委会的委托,向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发出律师函,其在函件中表示: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没有经过君和业委会的同意,就在小区每栋楼的电梯张贴广告,向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广告宣传,且没有向君和业委会支付相关费用,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君和业委会要求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立刻拆除摆放在广州市黄埔区君和名成花园小区内所有的电梯广告,并赔偿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拆除之日的占有使用费用。 兆霖公司的《业主临时规约》第五章第六条约定,本花园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君和业委会对该《业主临时规约》不予确认。 庭审中,君和业委会表示涉案小区没有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君和物业公司确认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华语传媒公司从2018年4月1日开始使用合同约定电梯广告位,至庭审日,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华语传媒公司仍在使用54面电梯广告位。 君和业委会提交了《关于第三次业主大会决定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并表示其依据该大会决定提起诉讼。回执系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28日出具的,载明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公告系君和业委会于2019年1月29日发布的,载明:广州市君和名成花园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管理本小区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开设独立账户管理、收取和使用公共收益及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过往收取及支出的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后视情况进行追索或退赔)、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的结果,于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在本小区显著位置和业主QQ群、微信群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业主对表决结果的异议,现将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公告如下:一、依法表决通过了“授权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管理本小区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开设独立账户管理、收取和使用公共收益及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过往收取及支出的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后视情况进行追索或退赔)、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华语传媒广州分公司、华语传媒公司及君和物业公司对上述公告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作协议书》、律师函、《业主临时规约》《关于第三次业主大会决定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州市君和名成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祖艳 人民陪审员王丽红 人民陪审员丁树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林碧婷
判决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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