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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联系方式:010-62511329
注册时间:1998-11-11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1号
简介:
出版本校设置的学科、专业、课程所需要的教材、本校教学需要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与本校主要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学术专著、译著、适合高等教育教学需要的通俗政治理论读物、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确定的分工和安排、为尚未成立的出版社的高校出版同一专业系统的高校教材、不得出版文艺创作、翻译小说、实用性图书及中小学学习辅导材料、出版本校教师所写的著作、只限于上述范围之内;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本版总发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含出版、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3月13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5日);餐饮服务(饮品店);零售文化体育用品;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绘画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电脑打字、录入、校对、打印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艺术品鉴定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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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伯奎与被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田淑香、田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14民初5966号         判决日期:2020-07-09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伯奎与被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大出版社)、田淑香、田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伯奎、被告人大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凤、王涛、被告田淑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坤、被告田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伯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在《人民日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需连续刊登15期;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名誉侵害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其中,被告人大出版社赔偿6万元、被告田淑香赔偿5万元、被告田芳赔偿4万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合理支出。事实和理由:原告身为国内唯一扎根社会底层多年研究社会改革的教授学者,一直致力于推进中国社区教育实验向实务的转型,个人及相关作品在国内享有相当高的政治声誉与学术声誉。本案涉及图书转投出版后,两年来已经在国内至少创下3项“中华文化史上前所未有”。继2014年的特大成功,2015年原告再获得特大成功,获得3项由英国扛旗世界纪录公司颁发的“世界第一”记录证书。2011年6月17日,原告与人大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人大出版社为原告出版《社区教育的理论与实务》。被告既是慕名约稿,编辑“职务审稿”就应当坚守职业道德与出版合同约定,对书稿文字作出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提出意见也应当首先与作者作平等交流。然而,被告却利用书稿出版前多依赖编辑审读意见作出评价的机会,反复变脸刻意对原告重大新创作品诬指诬告,不择手段恶意陷害原告,虚构捏造原告犯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指控,设计陷阱诱发社会对原告不满,甚至以诬告材料提起反诉并向原告经济索赔,借机将对原告的诬指诬告向社会公开,意在使原告连人带作品在社会上被彻底污名化,以永久封杀原告。在近两年的时间里,被告以总计“三次诬告一次骗局”的手段对原告进行政治贬损名誉陷害。所谓“三诬”,即三次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编造所谓“审读意见”,意见中充满以“人身攻击、恶意曲解、颠倒黑白、藏匿证据、捏造虚构、诬告陷害、滥用伪证”等手段作出的“定性结论”,对原告的“政治立场、价值观念、思想观点、思维方式、写作能力以及道德人格”进行全面诬指诬告,并给原告扣上“污蔑政府、污蔑民族文化”等帽子,而且不提供出处,让原告无法查核。所谓“一骗”即是原告接到第一次“三审审读意见”后,一连六份邮件据理力争,责任编辑始终不予回应。三个月后,突然变脸改以“高度合作态势”的《清样阅读说明》一步一步诱骗原告,以新书不仅将如期出版还将按照国际版式高档次出版的“骗局”,诱骗原告落入“社会名誉扫地”的陷阱。由于被告在“一骗”时承诺嘉定各街镇的入选照片将用于当代中国第一部社区教育的学术专著,选送照片皆为各街镇通过组织程序逐层筛选,入选者无不翘首企盼。然而,该书迟迟没有出版导致各街镇从热烈响应逐步转为困惑质疑等对原告的不良社会影响。原告陷入种种非议,甚至受到“为了出版反动书籍欺骗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提供活动照片作装帧掩护被发现”的指责。原告面对被告久久拖延不予解决,被迫提起合同违约诉讼,被告竟然以匿名诬告信为证据提起反诉并索赔所谓“经济损失”,通过诉讼将诬告材料向社会公开,诬指原告,企图诱骗社会对原告进行政治封杀,将对原告名誉侵害快速升级。尽管“三诬一骗”终于被法庭全部否定并驳回反诉,但是由于法庭的权限,只能对被告的行为进行阻止,而其以多种手段凭空诬告对原告个人的名誉侵害并没有审理追究,故提起诉讼追究。 被告人大出版社辩称,一、人大出版社及田淑香、田芳对原告稿件进行审读并出具审读意见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四个要件。首先,人大出版社对原告稿件进行审读并出具审读意见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根据国家图书出版的有关规定,人大出版社作为图书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前应该对作者交来的稿件进行审读,并依据审读结果形成审读意见,以决定图书是否出版。田淑香、田芳作为原告稿件的审稿人,对原告稿件进行审读并出具审读意见,是正常履行编辑职责的工作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三被告没有侮辱、诽谤、宣扬原告隐私,诋毁原告名誉的行为。侮辱是指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张扬、散布。审读意见中没有侮辱、诽谤、宣扬原告隐私,诋毁原告名誉的内容,没有原告所谓“政治诬指”,完全是对稿件正常的审读。审读意见直接发给原告,具有私密性,没有向社会及不特定的人公开,不存在“公然”、“宣扬”、“张扬、散布”的情节,不具有违法性。原告诉讼请求中称被告“借反诉将诬告材料作为证据至今仍然在网上公布,持续侵害原告名誉”不是事实。在(2013)海民初字第1200号案件中,是原告将审读意见作为该案本诉证据,被告人大出版社才在反诉中将审读意见作为该案反诉证据提供,被告人大出版社在网上没有看到(2013)海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即使有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也不是人大出版社上传。其次,人大出版社出具审读意见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按原告诉状所述及证据证明,原告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反而蒸蒸日上,迈入了世界文化名人行列,并与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合作,再次领衔理论与实践,探索社区治理的可持续创新,至少创下了3项“中华文化史上前所未有”,获得了3项“世界第一”。涉案图书于2013年9月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亦没有财产损失的后果。至于无法量化的精神痛苦也只是原告主观上的一种自我感受,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第三,如上所述,既然人大出版社的审读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是侵权行为,亦未有损害后果发生,就无所谓因果关系。第四,人大出版社及田淑香、田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人大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其主要的职能就是出版图书,原告之前与人大出版社之间也有合作,田淑香、田芳与原告在图书出版合同签订前并不认识,三被告在主观上从未有想通过审读意见来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意思。审读意见只是履行编辑职责的正常工作结果,不存在发泄不满、报复他人等目的,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或过失。二、原告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人大出版社最后一次出具审读意见是2012年5月,原告首次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是在2015年8月18日,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田淑香辩称,同意人大出版社的答辩意见。其系人大出版社的工作人员,出具审读意见属于职务行为,其不应列为被告。其不认识原告,没有与原告进行过电话、邮件等沟通,从未捏造任何事实,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人格侮辱、诋毁诽谤,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田芳辩称,同意人大出版社、田淑香的答辩意见。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不符合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17日,原告与人大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该合同载明作品名称为《社区教育的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通识课程系列教材)》,作品署名方式为刘伯奎著,交稿字数为25万字。上述出版合同订立后,因出版合同纠纷,原告于2013年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大出版社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5000元,对原告2012年6月11日重新交付的书稿限期履行约定。在该诉讼中,人大出版社辩称没有违约,不同意为原告继续出版合同作品。并提起反诉称:“人大出版社根据合同约定组织编辑人员对作品进行审阅,审阅后编辑人员认为作品不符合出版要求,便在原告交付的作品稿件上进行了批注并将批注后的作品稿件退给了原告建议其修改。2011年10月,原告将修改后的作品交付给人大出版社,经审阅原告交付的作品还是不符合出版要求,人大出版社向原告出具了《审读意见》并建议退稿。之后原告又对作品进行了修改,但始终没有达到出版社的要求。2012年10月31日,人大出版社向原告寄去了退稿通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已经解除。”对该出版合同纠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3)海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认为人大出版社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按期将涉案书稿予以出版,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对刘伯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判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图书出版合同》,人大出版社赔偿刘伯奎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驳回刘伯奎其他诉讼请求。2014年,原告就上述书稿返还原物纠纷再次起诉人大出版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4)海民初字第2286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1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 本案中,原告就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提出了相关事实,本院归纳如下:一、稿件审读意见中侵害原告名誉权。1、2011年10月31日,被告田芳、田淑香署名的《中国社区教育—理论与实务》审读意见:“……,以历史人物为例时,与主流评价不符,P26-29要说新中国成立前政府对社区教育的实践,可以以国民政府或解放前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府为例。而作者以短暂存在的军阀政府(并称其为‘割据一方的诸侯’)所采取的措施为例证本身似乎并不合适,另外,作者对于军阀的评价与主流评价相去甚远。……,一些观点本身存在问题。比如P31把社区教育在中国得不到重视归结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上。……”;原告认为,审编的意思是说原告反动,侵害其名誉。2、《中国社区教育—理论与实务》终审意见:“……,为了说明社区教育的必要性,从头到尾对中国文化进行了批判式解读,但这种批判式解读由很多地方不太客观,对于一些不太好的个别现象,作者往往会把它上升到整个民族的高度,打击面过宽。而且在批判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现实的一些情况时,后面紧跟着就是说西方的文化有多好,西方人素质比我们中国人要强太多了。这种对比本身也没有什么错,但过于夸大西方文化的优越性就不好了。……”。原告认为“过于夸大西方文化的优越性”这句话要断了原告活路,侵害其名誉。二、为了出书,人大出版社要求原告提供一些照片,让原告去嘉定区各个乡镇做动员,原告去找校长、教导主任等单位负责人,说原告要出版一本以嘉定为基地的社区教育的书籍,出版社为提高档次需要每一个街镇提供照片。街镇学校踊跃提供精选照片,结果书不出了,街镇相关人员问原告,原告没办法回答。三被告把我抬到一个很高的位置,结果突然收手让原告掉在地上,原告觉得没脸见人,侵害其名誉。三、被告人大出版社在出版合同及返还原物的诉讼中,在事实陈述中撒谎,并提起反诉,侵害其名誉。三被告的意见在本案辩称中已经表达清楚,本院不再赘述。 另查,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的依据,原告认为涉案书籍本来在2012年4月出版,结果到2013年由其他出版社出版。如果在2012年4月份顺利出版,收益远大于15万元,现在只提15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伯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刘伯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合议庭
审判长王清 人民陪审员王晓君 人民陪审员朱华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轶
判决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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