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卿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17民初13921号
判决日期:2020-07-09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文卿与被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文卿、被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利、曹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史文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至6月年终奖49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6月绩效工资14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上班路上车辆被扣,因须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故原告向上级领导微信请假,得到默许,但随后被告于2015年7月3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对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是当年12月31日仍然在职的员工,原告不符合条件。6月份绩效已经发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1年3月14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弱电系统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末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
另查明,2015年6月15日8时40分许,原告因临牌过期车辆被扣,原告于当日8时56分向其主管王贵芳发微信请假,请假内容为:“早上车被扣了。下午才能进公司。请上午年假。”
2015年7月3日,被告通知原告因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被告明确系因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16日连续旷工两日,依据被告处《奖惩管理制度》第24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再查明,被告处《奖惩管理制度》第24条第2项规定:员工有以下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大过或降职处分,并处以3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给予开除或退回派遣机构:……2、旷工连续2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被告处《考勤管理制度》第16条第2、3、4款规定:……(二)旷工时间超过4小时不到一个工作日的,按旷工一个工作日计。(三)旷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4、未按请假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到岗工作的。(四)旷工的处罚:……2、在职期间连续旷工超过2个(含)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个(含)工作日,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被告处《年终奖分配方案》第二条规定:年终奖的适用范围为截止当年12月31日在职的正式员工。
2016年3月2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仲裁委员会出具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1115号通知,对该案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2016年3月29日,原告第二次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原告仍然未到庭,该仲裁委员会出具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1675号通知,对该案作撤诉处理。2016年5月3日,原告第三次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至6月年终奖4900元,2015年6月绩效工资1400元;3、在公司ERP网站上更改离职原因,由原开除改为协议离职或离职,公告保留30天。同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松劳人仲(2016)通字第239号通知书,认为原告的请求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的仲裁请求事项相同,属重复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6月份绩效已经发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史文卿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史文卿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严久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严华
判决日期
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