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云厨一站新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15执797号
判决日期:2020-07-09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云厨一站新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4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一、江苏云厨一站新零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货款817854.85元(以817854.85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江苏云厨一站新零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2020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云厨一站新零售有限公司就货款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货款及诉讼费合计823844元,分两期给付,第一期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180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64384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还款协议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2019)苏0115民初14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朱同福
审判员霍翔
审判员徐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龙
书记员张娜
判决日期
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