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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程峰
联系方式:0551-65101188
注册时间:1985-03-20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59号
简介:
一般项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进出口;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鲜肉批发;水产品批发;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汽车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对外承包工程;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总部管理;水泥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销售;肥料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箱包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家居用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成品油批发;燃气经营;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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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嘉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03号         判决日期:2020-07-09         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嘉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嘉佳货运连云港分公司)、被告山东嘉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嘉佳货运连云港分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连云港货代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因原告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故本案应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为此,被告嘉佳货运连云港分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东嘉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汪洋. 代理审判员张健 人民陪审员李玉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天娇
判决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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