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嘉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03号
判决日期:2020-07-09
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嘉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嘉佳货运连云港分公司)、被告山东嘉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嘉佳货运连云港分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连云港货代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因原告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故本案应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为此,被告嘉佳货运连云港分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东嘉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汪洋.
代理审判员张健
人民陪审员李玉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天娇
判决日期
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