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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镕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翔
联系方式:13639526366
注册时间:2016-03-08
公司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东湖社区康居花园1号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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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宁夏镕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宁0425民初4号         判决日期:2020-07-09         法院:彭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与被告宁夏镕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镕鑫市政公司)、李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镕鑫市政公司、李某2支付工资8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李某2找到马某称其承包了镕鑫市政公司承建的彭阳县古城镇“十三五”移民点集中安置点住房项目的部分工程,协商由马某负责材料采购、工人生活及部分工地事务。马某于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在该工程提供了劳务,期间镕鑫市政公司、李某2未向马某支付任何工资,李某2只是在2018年给马某提供了一份工资单,但并未支付工资。经核算,镕鑫市政公司、李某2欠马某工资84000元至今未付。 镕鑫市政公司辩称,马某提交的招收(转入)职工名册,是马某和李某2给镕鑫市政公司提供的,由镕鑫市政公司办理登记手续用的。宁夏鑫镕劳务有限公司工资表中的马某劳务费,不应由镕鑫市政公司支付。镕鑫市政公司与马某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马某要求镕鑫市政公司支付劳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某2辩称。李某2与马某属合伙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当然不同意支付马某劳务费。涉案工程的工资表是马某制作的,里面包含有部分没有干活的人也领取了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马某提供的招收(转入)职工名册一份,欲证明马某于2017年6月20日被镕鑫市政公司招聘为员工为其在彭阳县古城镇十三五移民集中安置点工作的事实;宁夏××县十三五移民集中安置点住房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8年3月至7月工资表一份、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笔录复印件两份、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钢材销售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欲证明马某从2017年6月开始为镕鑫市政公司、李某2工作至2018年7月底,镕鑫市政公司、李某2拖欠劳务费84000元的事实。对宁夏鑫镕劳务有限公司的工资表,李某2质证意见是该工资表系马某自己制作的,不真实;镕鑫市政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其不是支付的义务主体。其余证据,镕鑫市政公司、李某2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均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本院释明,马某不说明其与镕鑫市政公司、李某2以及镕鑫市政公司与李某2之间的法律关系。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李某2或者镕鑫市政公司与马某的劳务协议,其内容也没有李某2或者镕鑫市政公司欠马某劳务费的记载。2017年6月20日、11月14日,马某持镕鑫市政公司的合同文本分别与固原经济开发区龙发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永恒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不当然产生镕鑫市政公司雇佣马某,应当支付马某劳务费的法律关系。2019年12月,马某申请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李某2支付拖欠9名农民工劳务费中,也没有马某自己的劳务费。综上所述,马某主张镕鑫市政公司、李某2欠劳务费84000元的事实,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万宝 审判员马海军 人民陪审员黄金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琴
判决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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