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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花思洋
联系方式:025-58180892
注册时间:2004-06-11
公司地址: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凤凰路7号
简介:
水利工程自动化系统、水电水资源自动化和信息化系统、电力自动化系统、电力节能设备、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仪器仪表研制、设计、制造、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和运行维护;软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能环保工程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输配电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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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11执393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7-09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2019)苏0111民初5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60470元(含本案诉讼费3570元);二、如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除需支付上述欠款外,还应支付利息,利息以原欠款356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三、本案纠纷已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0元(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41.65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的账户已被本院轮候冻结,其他无大额存款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无房产权属登记,其名下车牌号为新F×××××、新F×××××、新F×××××、新F×××××、新F×××××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款226528.35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393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我院(2019)苏0111执393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郑红梅 审判员吕春贵 审判员马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胜
判决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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