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阳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15执8583号
判决日期:2020-07-09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冯阳、刘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10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阳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给付借款本金1817877.79及利息、罚息、律师费5453.63;要求被执行人刘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被执行人冯阳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天家园1号楼1层102室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且由申请人在前两项范围内优先受偿;要求被执行人冯阳、刘博向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给付案件受理费10916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冯阳、刘博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最高法院和北京高院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冯阳、刘博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冯阳、刘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的要求被执行人冯阳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给付借款本金1817877.79及利息、罚息、律师费5453.63;要求被执行人刘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被执行人冯阳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天家园1号楼1层102室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且由申请人在前两项范围内优先受偿;要求被执行人冯阳、刘博向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给付案件受理费10916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确认,被执行人冯阳、刘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冯阳、刘博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冯阳、刘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冯阳、刘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亚东
审判员赵鑫
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吕旌辉
判决日期
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