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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旧州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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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朝原、韦亚辉等与田林县旧州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桂1029民初95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7-09         法院:田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朝原、韦亚辉与被告田林县旧州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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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1.补偿水利费用32480元;2.自2016年起至被告补偿水利费用的当年时止,每年支付9.18亩水田青苗补偿费15422.40元(至2018年已达到46267.20元);3.林地征地补偿费、安置费补助费115200元;4.松木补偿费8960元;5.桐果树补偿费22848元。共计225755.20元。二、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以《关于解决旧州镇平林村沿南盘江右岸生态产业示范基地沿江路建设相关事宜的请求》(旧报〔2015〕3号)行文上报田林县委,申请修建平林村南盘江右岸生态产业示范基地沿江路,同时要求同意该镇担任修建沿江路项目业主。田林县委作出批复,同意被告的请求,由被告作为业主组织实施修建。后被告在没有对公路沿线用地及经济作物丈量核实并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即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损毁原告“尾岩”(地名,下同)和“尾烈”(地名,下同)农田水利290米(具体以最终评估鉴定所得长度为准),造成原告“尾岩”和“尾烈”的9.18亩水田因无水不能耕种;公路占用原告松木林地面积约5亩、损毁松木林约5亩;开挖公路的泥石覆盖损毁桐果林约6亩(以上亩数以最终鉴定结果为准),还损毁原告间种在桐果林里的砂仁及种植在沟边的芭蕉、香蕉和八渡笋等作物。上述情况发生后,原告一直口头或者书面要求被告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但被告就是置之不理。2017年,原告向县政府和百色市政府反映,县、市政府转由被告处理,被告才不得不于2018年1月9日作出“答复意见书”,但对原告要求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随后,原告向县政府提出复查请求,县政府查明和认定:被告是修建该沿江路的业主,在修建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被告负责处理。并于2018年4月2日作出复查决定:撤销被告的“答复意见书”,由被告在30日内依法对原告的信访事项核实处理。但被告没有在期限内处理,并且在核实时未能做到客观、公正和全面,到2018年5月24日才通知原告进行协商,但被告最后还是不同意补偿,同时告知原告:由原告提起诉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韦朝原、韦亚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覃立革 审判员黄永江 人民陪审员罗艳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秀慧
判决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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