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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艾普油气测试(天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维洲
联系方式:022-25291037
注册时间:2007-02-28
公司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川路2121号2021
简介:
试油试气服务;钻杆测试服务;气液、污油水分离及处理服务;以及包括地表和DST井下数据获取及处理在内的其他相关服务;上述服务相关的设备、工具、仪器、材料、管材的检验、维修、租赁、保养和销售业务;地层测试井下工具、地面设备的研制;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艺的研究及技术的咨询服务、工程监督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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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德琼与中海艾普油气测试(天津)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津0116民初23811号         判决日期:2020-07-09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德琼与被告中海艾普油气测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油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德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菊、被告艾普油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革新、王成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曹德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发原告工资59895元(1815元×33个月);2.判令被告补发原告岗位奖金78210元(2370元×33个月);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疗养费1125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高温补贴6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陆地保养补贴2220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奖金39711.65元、2017年奖金66254.98元、2018年奖金56380.63元,共计162347.26元;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出海补贴28800元、2017年出海补贴28800元、2018年出海补贴24300元,共计819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第四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高温补贴2018年5月300元、2018年9月300元;第五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陆地保养补贴2220元。事实及理由:2009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月基本工资为5491元/月,岗位为试油作业岗。自2015年开始,原告的级别为T10,档位为20档,月基本工6366元,岗位奖金为2370元/月,但被告此后仍以每月4551元的标准向原告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奖金未向原告发放,未足额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奖金被告应当向原告补齐。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原告具备出海条件,但因被告公司未安排原告出海导致原告2016年-2018年奖金扣发162347.26元,出海补贴少发8190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补齐扣发的奖金和出海补贴。另2018年,被告将原告陆地保养补贴发放标准从110元/天,降低至80元/天,且未向原告发放疗养费11250元和扣发高温补贴60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足额支付上述福利待遇。原告主张区间为:2016年1月-2018年9月。 艾普油气辩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1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其所属岗位薪酬实行浮动工资制,浮动部分包括浮动的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奖金和出海补贴。基本工资折算每天浮动标准为121元/天;岗位奖金为基本工资乘60%乘比例,折算成每天的浮动标准为基本工资乘42%÷15,且其发放金额由被告根据经营情况决定(按158元/天标准发放);出海补贴为180元/天。原告自2016年至2018年每天出海天数均未达到183天,且未达到年度员工平均出海天数的一半,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补发浮动的基本工资差额。被告发布的《现场作业岗位设置和浮动工资标准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且原告知晓,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补发浮动的基本工资差额。自2016年至2018年,被告根据原告的实际出海天数已按月足额向其发放了浮动的基本工资、岗位奖金及出海补贴,原告第1、2、7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依据。原告2016年出海共计20天,2017年出海共计15天,2018年出海0天,被告已按原告出海天数足额发放了浮动的基本工资、岗位奖金及出海补贴,因此,原告无权再要求被告补发。根据被告处发布的《关于变更员工疗养费发放办法及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原告出海天数及陆地保养天数不足,不符合享受2018年疗养费待遇,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2018年疗养费。被告已按规定发放了原告防暑降温费,且原告主张高温补贴600元,无事实依据,被告不予认可。2018年原告的陆地保养补贴标准为60元/天,不存在从110元/天降至80元/天的情况,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其陆地保养补贴2220元。根据被告下发的《关于下发的通知》,一线技术岗位中的主操、工程师、监督、副监督等的聘任条件为一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原告因2017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为52.1分,不足70分,故自2018年起,其职位仅为操作员。原告2018年陆地保养74天,补贴标准为60元/天,被告已足额支付,不存在差额。2016年至2018年,被告均按标准足额向原告发放了月度效益奖,被告不存在扣发原告奖金的情况,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告所称其符合出海条件,而公司未安排其出海的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相反均是因其个人问题和原因造成的。自2016年开始,原告违反平台管理规定,多次在平台上煎熬中药,不听从劝阻,工作表现差强人意,因此原告出海天数减少系其个人原因,而非被告原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82年原告入职被告处(被告原单位名称为试油队),2009年12月1日原、被告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为:自2009年5月1日起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岗位为试油作业岗,采用综合工时制度,实行以年为周期计算综合工时工作制。约定原告基本工资为5491元/月。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至2018年9月1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原告岗位级别为T10,档位为20,原告2018年10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9年3月5日原告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高新区劳仲不字【2019】第2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遂起诉。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1.原告提供的工资计算表显示:原告工资组成为工资部分(岗位工资、岗位奖金、加班工资)+福利保险部分+工资浮动部分(岗位工资、岗位奖金)+出海补贴(内海补贴); 2.双方确认:原告2016年出海天数共计20天,陆地保养11天,全年出勤31天;2017年出海天数共计15天,陆地保养7天,全年出勤22天;2018年陆地保养74天; 3.被告各项管理制度均通过OA办公系统发布至员工邮箱中公示; 4.被告2014年12月31日发布中海艾普-总-通知【2014】45号《关于变更员工疗养费发放办法及发放标准的通知》第4条规定:补充规定:凡上一年度因个人原因出海天数不足100天的一线员工,且上一年度其出勤天数(出勤天数=出海天数*2+陆地保养天数+培训天数)不足法定出勤天数(法定出勤天数为250天)不享受疗养费。 5.被告2017年5月23日发布《关于制定的通知》第7.1.1条规定:一线技术岗位中的主操、工程师、副监督聘任条件,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曹德琼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德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霍凤琴 人民陪审员侯金利 人民陪审员李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楠
判决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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