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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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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与田兆春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内0722行审27号         判决日期:2020-07-08         法院: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农牧和科技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莫旗农牧业局作出的莫农牧(农药)罚[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莫旗农牧业局于2017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田兆春作出莫农牧(农药)罚[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田兆春具有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产品的行为。原莫旗农牧业局认为,田兆春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田兆春作出了“给付警告并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莫旗农牧和科技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莫旗农牧业局对田兆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查明,原莫旗农牧业局于2017年6月5日作出莫农牧(农药)罚[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7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田兆春。2017年6月23日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莫农牧催[2017]6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2017年6月24日送达给田兆春
判决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原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业局作出的莫农牧(农药)罚[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秀梅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杜丹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艳丹
判决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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