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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顶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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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强远
联系方式:4000771066
注册时间:2012-06-20
公司地址:南宁市金凯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705-2号房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清洁服务(除高空作业);汽车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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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明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韧取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1民终3059号         判决日期:2020-07-08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南宁明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扩公司”)、上海韧取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韧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顶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顶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13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明扩公司、韧取公司共同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明扩公司、韧取公司不用向顶源公司返还定金200000元;三、改判明扩公司、韧取公司不用向顶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顶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未认定明扩公司、韧取公司提交的证据并采信,导致判决错误。明扩公司、韧取公司已按案涉合同条款履行自身义务,但一审未认定上海市多媒体行业协会出具《360度全息原理界定》已表明LED视频属于360度全息的一种,但是一审未认定并采信该证据,认定360度全息成像系统与LED属于不同项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二、顶源公司起诉已超诉讼时效。2015年10月明扩公司、韧取公司为要求顶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而起诉至法院,故顶源公司应在此时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本案中,顶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才起诉,已超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明扩公司、韧取公司的上诉请求。 顶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顶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顶源公司与明扩公司、韧取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的《南宁机场新航站楼多媒体合同》;二、明扩公司、韧取公司向顶源公司返还定金200000元;三、明扩公司、韧取公司赔偿120000元(合同金额600000元×20%);四、明扩公司、韧取公司拆除位于南宁机场T2航站楼一楼到达厅的LED视频设备;五、本案诉讼费用由明扩公司、韧取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9月25日,顶源公司作为甲方,明扩公司、韧取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南宁机场新航站楼多媒体合同》,主要内容有:一、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一套360°全息成像系统项目,项目内容包括4.8米边长360°全息成像系统的硬件采购、软件制作、安装、调试、维护等,安装地点为南宁机场新航站楼一楼到达厅。二、项目完工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零点前。三、合同总价款为600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预付200000元作为定金,如该项目验收合格,则定金自动转为付款,第二期在乙方完成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00元,第三期在2015年1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四、合同标的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报告,若甲方不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五、项目现场安装调试达到甲方验收时确认的合格标准要求,并签字确认。该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约定:“甲方获得乙方保证全息膜四边拉平整,如果调试后全息膜出现不平整,有裂痕,或者达不到正常的3D全息效果(立体感、悬空感达不到效果),甲方不予以验收确认,则视为乙方此项目不合格,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贰拾万元的定金。如乙方不予退款,除了扣押乙方的设备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该合同的附录1《技术标准书》载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等内容,附录2载明对《技术标准书》列明的投影机、短焦镜头、电脑主机、全息膜的技术标准作了详细约定。 2014年9月3日,顶源公司向明扩公司转账支付200000元。 一审庭审中,韧取公司称其不服(2016)桂0103民初12818号民事判决,准备申请再审。韧取公司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主张。 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因《南宁机场新航站楼多媒体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明扩公司、韧取公司于2015年10月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已完成合同义务,主张定金200000元不予退还并要求顶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0元。2016年11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送一审法院审理,顶源公司到庭应诉,辩称明扩公司、韧取公司擅自安装LED视频,与约定不符,其至今未收到验收通知书。2017年5月9日,一审法院对明扩公司、韧取公司诉顶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桂0103民初12818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根据合同约定,明扩公司、韧取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顶源公司完成在南宁机场新航站楼建一套360°全息成像系统……,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扩公司、韧取公司安装的并不是360度全息成像系统而是LED视频,明扩公司、韧取公司也没有提交要求顶源公司对LED视频进行验收的书面证据。明扩公司、韧取公司称之所以将‘360°全息成像系统’变更为‘LED视频’,是得到了顶源公司的同意、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口头变更,但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本案中,明扩公司、韧取公司没有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其工作成果也没有得到定作人检验,明扩公司、韧取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顶源公司使用该工作成果。”,判决驳回明扩公司、韧取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7年8月5日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顶源公司与明扩公司、韧取公司签订的《南宁机场新航站楼多媒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生效判决认定,明扩公司、韧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顶源公司使用该工作成果。明扩公司、韧取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顶源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顶源公司要求明扩公司、韧取公司返还定金200000元(实属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12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综合涉案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顶源公司要求明扩公司、韧取公司拆除其安装的涉案设备,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涉案合同仅就完工期限作了约定,但对整体合同履行期限未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顶源公司自生效判决生效之日确定其权利受损,故其提起本案诉讼未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对韧取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顶源公司与明扩公司、韧取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的《南宁机场新站多媒体合同》;二、明扩公司、韧取公司向顶源公司返还定金200000元;三、明扩公司、韧取公司向顶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四、明扩公司、韧取公司拆除其安装于南宁吴圩机场T2航站楼一楼到达厅的LED视频设备。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明扩公司、韧取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2019年1月3日。上海市多媒体行业协会出具的《360度全息原理界定》中载明“360度全息成像系统是一种新兴的3D技术,也可简单称为全息或360全息。……组成部分:全息玻璃(或者玻璃贴膜)、成像介质、电脑和3D影片。1.全息玻璃:玻璃镀全息膜或普通玻璃贴全息膜。2.成像介质组成:(1)投影机。通过投影机投射在幕布上面,再反射在金字塔的中间。成本较低,但亮度较低,不适合在比较亮的场合下应用。一般用于室内。(2)工业显示器。直接用大的显示器作为成像介质,把影象反射在金字塔的中间。成本较低,亮度中等,但尺寸有限制,不能做的太大。(3)LED屏、用LED屏作成像介质,把影像反射在金字塔的中间。成本较高,亮度较高,可以拼接作的比较大……”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南宁明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韧取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黄敏俊 审判员覃国雄 审判员邱伟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莫智钧 书记员黄茜铭
判决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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