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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墨
联系方式:0419-2303506
注册时间:2006-09-18
公司地址:辽阳市太子河区地质路8号
简介:
环境治理;土地整理施工;矿山植被恢复、规划与设计;矿山技术咨询与服务;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施工作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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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亮与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华坪县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云0723民初1612号         判决日期:2020-07-08         法院: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亮与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华坪县自然资源局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墨、被告华坪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凌仁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外,本案其余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田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74400元;2.被告华坪县自然资源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22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华坪县荣将镇宏地村1组干水井滑坡治理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被告华坪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4月,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标工程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原告,由原告自行提供机械并找人负责施工。原告于2019年4月8日进场施工,2019年5月28日完工。2019年5月30日,经原告与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原告班组施工总方数为1012立方米,按照200元/立方米计算,原告施工完成的工程款为2024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32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69200元,被告陆续支付给原告128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74400元。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0000元,余款52200元仍未支付。被告华坪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华坪县荣将镇宏地村1组干水井滑坡治理项目的发包人,其将该工程发包给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转包人及发包人主张权利,被告华坪县自然资源局至今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因此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比玛辩称,被答辩人田亮做工程是事实,但需要与被答辩人田亮核对账目才能确定差欠的工程款。 华坪县自然资源局书面辩称,被答辩人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将答辩人发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被答辩人田亮,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该行为无效。被答辩人田亮诉称是华坪县荣将镇宏地村1组干水井滑坡治理项目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项目至今未竣工验收,被答辩人田亮没有请求答辩人在承包人即被答辩人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欠付自己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初,田亮通过朋友钱得全(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华坪县荣将镇宏地村1组干水井滑坡治理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认识了该项目负责人曹比玛,田亮与曹比玛口头协商一致,由田亮负责挖抗滑桩工作。2019年5月30日,钱得全向田亮出具结算单,载明:田亮班组挖桩A1-A4、B1-B5,总方数1012立方米,200元/立方米,总价款202400元,从开工至2019年5月28日前总支款33200元,下欠工程款169200元。同日,宏地村民委员会1小组组长李升海、施工单位技术员钱得全共同向田亮出具了证明,载明:田亮班组在华坪县荣将镇宏地村1组干水井滑坡治理项目挖抗滑桩工程完工结算价202400元,除支款外下欠工程款169200元。2019年6月19日,田亮向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宏地村1组干水井滑坡治理项目经办人杨红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挖抗滑桩工程款77000元。另查明,2019年2月17日,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取得了华坪县荣将镇宏地村1组干水井滑坡治理项目。2019年3月6日,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坪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华坪县荣将镇宏地村1组干水井滑坡治理项目,并载明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等等,该项目工程目前未竣工验收。2019年6月21日,华坪县国土资源局更名为华坪县自然资源局。原告提交的4组证据(详见庭审笔录),与本案相关,反映了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6组证据(详见庭审笔录),与本案相关,反映了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华坪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的2组证据(详见庭审笔录),与本案相关,反映了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亮工程款49200元。 二、驳回原告田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国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静
判决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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