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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墨
联系方式:0419-2303506
注册时间:2006-09-18
公司地址:辽阳市太子河区地质路8号
简介:
环境治理;土地整理施工;矿山植被恢复、规划与设计;矿山技术咨询与服务;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施工作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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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田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07民终184号         判决日期:2020-05-12         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亮、原审被告华坪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3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华坪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3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实际已经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工程款数额为169600元,而一审只认定153200元,相差16400元属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田亮工程款49200元显失公正,被上诉人在其工程尚未通过统一验收的情况下就要求全部付清工程尾款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田亮辩称:双方于2019年5月30日结算确认,田亮完成的工程总价为202400元,从开工至2019年5月28日田亮总支款33200元,下欠169200元,因案涉工程边施工边付款,上诉人通过微信转账的部分款项不属于支付工程款,而是被上诉人帮上诉人垫付的款项,双方在结算时上诉人也未提出要扣留质保金,该工程田亮已实际交付上诉人。故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华坪县自然资源局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上诉人田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2200元;2.被告华坪县自然资源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定的事实,2019年4月初,田亮通过朋友钱得全(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华坪县荣将镇宏地村1组干水井滑坡治理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认识了该项目负责人曹比玛,田亮与曹比玛口头协商一致,由田亮负责挖抗滑桩工作。2019年5月30日,钱得全向田亮出具结算单,载明:田亮班组挖桩A1-A4、B1-B5,总方数1012立方米,200元/立方米,总价款202400元,从开工至2019年5月28日前总支款33200元,下欠工程款169200元。同日,宏地村民委员会1小组组长李升海、施工单位技术员钱得全共同向田亮出具了证明,载明:田亮班组在华坪县荣将镇宏地村1组干水井滑坡治理项目挖抗滑桩工程完工结算价202400元,除支款外下欠工程款169200元。2019年6月19日,田亮向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宏地村1组干水井滑坡治理项目经办人杨红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挖抗滑桩工程款77000元。另查明,2019年2月17日,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取得了华坪县荣将镇宏地村1组干水井滑坡治理项目。2019年3月6日,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坪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华坪县荣将镇宏地村1组干水井滑坡治理项目,并载明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等等,该项目工程目前未竣工验收。2019年6月21日,华坪县国土资源局更名为华坪县自然资源局。原告提交的4组证据(详见庭审笔录),与本案相关,反映了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6组证据(详见庭审笔录),与本案相关,反映了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华坪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的2组证据(详见庭审笔录),与本案相关,反映了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田亮工程款52200元?被告华坪县自然资源局是否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原告田亮做了挖抗滑桩工程的事实,双方对工程总价款经结算为202400元不持异议,对于已付工程款项的数额不能确定,但是根据庭审中原告与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确定已付工程款如下:2019年5月30日前支款33200元,2019年6月19日支付77000元,2019年9月29日之前支付款项合计43000元,以上合计153200元,以上款项扣减后,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田亮工程款为49200元(202400元-153200元)。原告称2019年6月17日未收到2000元、2019年8月27日未收到2000元,但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中已明确为已收款,其称未收到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抗辩称2019年5月28日之前还支付了其他款项给原告,因2019年5月28日双方对之前的支款已结算为33200元,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支款明细中“差宏地村1组大米等”合计4085元,系其他法律关系,本案不宜处理。被告华坪县自然资源局发包的华坪县荣将镇宏地村1组干水井滑坡治理项目目前未竣工验收,原告要求被告华坪县自然资源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由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亮工程款49200元。二、驳回原告田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由上诉人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姚中梁 审判员马昕 审判员普丽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玮钰
判决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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