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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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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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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杰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1970-01-01
公司地址:朔州经济开发区双拥街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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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与朔州瑞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晋0602行审58号         判决日期:2020-07-07         法院: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朔自然资开(罚)字[201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1.朔州瑞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29466.67平方米土地;2.限朔州瑞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清除在违法占用的1294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上的土堆,恢复土地原状;3.对朔州瑞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129466.67平方米耕地处以20元/㎡的罚款,计2589333.4元。事实与理由:朔州瑞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红旗牧场国有土地129466.67平方米堆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向本院提交了违法线索登记表、违法线索核查报告、立案呈批表、接受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对朔州瑞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刘金水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罚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朔州瑞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罚款2589333.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成 审判员李豫生 审判员司徒雪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学良 书记员张桂梅
判决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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