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有限公司、兰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厂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781执463号
判决日期:2020-07-07
法院:兰溪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兰溪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厂、冯元庭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1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兰溪供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兰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厂、冯元庭支付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兰溪供电有限公司欠缴电费185332.83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3.5元、执行费26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兰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厂、冯元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兰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厂、冯元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兰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厂、冯元庭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兰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厂、冯元庭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房产、车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兰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厂已注销登记。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兰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厂、冯元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兰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厂、冯元庭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冯元庭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兰溪供电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兰溪市守望床上用品厂、冯元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781执4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项李兵
审判员陆高峰
审判员吴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曹晓康
判决日期
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