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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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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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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6401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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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
简介:
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展开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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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乔栋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2民特4号         判决日期:2020-07-06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乔栋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称,申请贵院依法撤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包开劳人仲案289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已经支付了被申请人2019年8月份工资,仲裁裁决申请人再行向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8月份工资3000元,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张晓明为申请人处内蒙古区域负责人,申请人委托张晓明代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张晓明的中国农业银行超级柜台客户回执、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等证据,能够证实张晓明已于2019年9月11日实际向被申请人支付了2019年8月份工资3000元,故仲裁裁决申请人再行向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8月份工资3000元,于法无据,应予以撤销。且,自被申请人工作以来,其工资均由张晓明代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对其6、7月份工资已发放的事实也未持异议,能够佐证张晓明代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的事实。二、被申请人刻意隐瞒了2019年8月份工资3000元已付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自被申请人工作以来,其工资均是由张晓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代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9月11日实际收到2019年8月份工资的证据(即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由被申请人持有,其刻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综上,申请人认为(2019)包开劳人仲案289号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定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乔栋称,同意仲裁裁决。我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不上班的,申请人欠两个月的工资,仲裁时提交过银行流水,由于我不坐班,仲裁时没有支持其他仲裁请求,支持了两个月的工资。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2019)包开劳人仲案289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乔栋支付2019年8月、9月工资共计6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结清;二、驳回申请人乔栋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拟证明申请人已通过张晓明银行账户于2019年9月11日支付了乔栋2019年8月份工资3000元的事实,乔栋对上述证据及拟证明的事实均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账号户名为6228480886276556661乔栋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司法查询打印凭证》显示,该账户于2019年9月11日转存一笔由张晓明银行账户转账的3000元,上述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申请人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被申请人乔栋2019年8月份工资,而被申请人乔栋在劳动争议仲裁院隐瞒了上述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未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裁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判决结果
撤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9)包开劳人仲案289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乔栋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侯官德 审判员胡鹏芳 审判员青格乐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苏日娜 书记员察森
判决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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