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323执378号申请人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案号:(2020)鲁1323执37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7-06
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4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4797.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陈东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庄志成
判决日期
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