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桂民申74号
判决日期:2020-07-06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阴公司)、广西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及一审被告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河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江河池公司)、一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以下简称航务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2民终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雄拓公司、淮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二审庭审结束后,西江河池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淮阴公司完成了工程结算,形成了《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及附件,该结算足以证实二审判决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认定的工程量错误。(二)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1.淮阴公司在二审结案前将《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及附件作为新证据提交法院,但二审法院未组织质证违反程序规定。2.本案合同约定工程量应以淮阴公司与西江河池公司的结算为依据,在该结算未完成的情况下,应裁定中止审理。二审法院无视本案存在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属程序错误。第三、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符合淮阴公司与三元公司的合同约定,存在错误。(三)二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雄拓公司已付的60万元为合同外工程款,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申请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淮阴公司向三元公司支付工程款826846.5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三元公司承担。
航务处提交意见称,该处与本案无关,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英伦
审判员黎兆丰
审判员张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哲
书记员肖祥廷
判决日期
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