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月华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民申2625号
判决日期:2020-07-06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刘月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健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月华申请再审称,(一)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内已表达不满,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申请人于2011年5月向被申请人提出换岗申请,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作出免职决定,并口头通知申请人到商业事业部专员岗位,申请人随即向党委书记表示不公平,7月又与董事长谈话,表达公司的安排极其不公正。申请人在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内,已向被申请人主要领导充分表达了对降职降薪的十分不满。(二)二审法院未能正确识别时效中断,错误地认为申请人向中央巡视组、国资委反映问题的信件无“明确要求”,实际上“明确要求”分别是以信件的附件、附件的附件形式体现的。申请人于2018年3月给中央巡视组《关于中国医药在用人方面情况的反映》的“明确要求”,在附件《关于恢复本人待遇及名誉的诉求(四)》中体现。2019年3月,向国资委反映的信件“明确要求”在附件的附件《关于恢复本人待遇及名誉的诉求(四)》中体现。申请人给中央巡视组、国资委的信件符合权利救济的基本要素。(三)申请人在上诉状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二审法院未对审理本案需要的主要证据向被申请人的上级组织调查收集。(四)二审判决未能正确识别本案诉请的法律关系,错误的将本案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结合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及申请人诉请,本案应为人事行政关系,应当明确证明对象,确定证明责任。1.二审判决错误的将人事行政关系认为是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的降职降薪决定与程序缺乏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以口头方式对申请人的降职降薪行为不具有合理性,明显具有惩罚性。被申请人系滥用人事任免权和自主用工权。3.被申请人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极不负责任的违约行为,而申请人未主张相当任职岗位,不会改变被申请人违规滥用人事任免和自主用工权的基本事实。申请法院厘清责任关系,重新审理。(五)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将申请人2011年主动换岗问题与2017年被动离岗问题相混淆,误判申请人诉求。现依法申请再审。
医药健康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结果
驳回刘月华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杨建玲
审判员彭红运
审判员王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娜
书记员杨晓明
判决日期
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