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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金桥广告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宗洲
联系方式:021-50587020
注册时间:2010-01-19
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1478号2号综合楼2132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公关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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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金桥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锐智纭琳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79666号         判决日期:2020-07-06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视金桥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金桥公司)与被告北京锐智纭琳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智纭琳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视金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锐智纭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视金桥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锐智纭琳公司支付广告费1242990元;2、要求锐智纭琳公司支付利息(以124299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要求锐智纭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视金桥公司与锐智纭琳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了《广告预销售合同书(2016年)》及其《补充协议书》(以下统称《合同》),《合同》约定锐智纭琳公司委托中视金桥公司在CCTV-l《晚间新闻》为锐智纭琳公司投放广告,播出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播出内容为“五粮液”,广告费总额为1600万元。《合同》约定锐智纭琳公司应于2016年4月14日前向中视金桥公司支付广告费6878505元,2016年11月15日前向中视金桥公司支付广告费6728972元,2016年12月26日前向中视金桥公司支付广告费2392523元。2016年11月1日,因广告发布媒体中央电视台的原因,该日的广告未能正常播出。中视金桥公司与锐智纭琳公司经过协商,锐智纭琳公司同意将2016年11月1日未播广告的广告费149533元在合同总金额中扣减,即《合同》项下的广告费总额降至15850467元。中视金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广告发布义务,锐智纭琳公司至今尚欠1242990元广告费未支付。中视金桥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锐智纭琳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锐智纭琳公司作为甲方与中视金桥公司作为乙方就甲方广告投放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广告预销售合同书(2016年)》。合同约定:广告发布媒体CCTV-1《晚间新闻》,广告播出日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广告播出内容五粮液。本合同广告费总金额为1600万元。付款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前支付广告费6878505元,其中承兑汇票320万元;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广告费6728972元;2016年12月26日前支付广告费2392523元。乙方应当于每月30日前提供上月监播报告。合同另约定了广告发布、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解除等事项。 锐智纭琳公司作为甲方与中视金桥公司作为乙方另签订《补充协议书》,对付款安排进行了调整,约定:2016年4月14日前支付广告费6878505元,其中承兑汇票320万元;2016年11月15日前支付广告费6728972元;2016年12月26日前支付广告费2392523元。 庭审中,中视金桥公司陈述称锐智纭琳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支付3319905元,于2016年4月18日承兑汇票3558600元,于2016年11月28日支付6728972元,于2017年2月17日支付1000000元。锐智纭琳公司共向其支付14607477元。 中视金桥公司另陈述称2016年11月1日因中央电视台的原因导致广告未能发布,其已与锐智纭琳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将未播广告费149533元在合同总金额中予以扣减,合同总金额降至15850467元。 为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发布广告,中视金桥公司另提交案外公司xxx网络媒介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出具的《尼尔森网联媒介研究报告》7份,《尼尔森网联媒介研究报告》均载明:品牌项目为五粮液酒系列产品,另载明频道、日期、时间、秒数、时段等事项。 上述事实,有中视金桥公司提交的《广告预销售合同书(2016年)》、《补充协议书》、《尼尔森网联媒介研究报告》和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锐智纭琳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视金桥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1242990元; 二、被告北京锐智纭琳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视金桥广告有限公司利息(以124299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锐智纭琳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国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闻静
判决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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