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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306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宇峰
联系方式:010-84569688
注册时间:1997-05-12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3号楼
简介: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机器设备安装、维修;劳务服务;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I、II类医疗器械;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医疗器械制造;销售III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III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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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云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11645号         判决日期:2020-07-06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医疗公司)与被告湖北省禾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佳医疗公司)、被告荆门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康公司)、被告荆门祥康康复医院(以下简称祥康医院)、被告周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阮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海英、王继英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东医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淑贤,被告禾佳医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承平、孙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康公司、祥康医院、周云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万东医疗公司起诉称:2014年4月25日,万东医疗公司与禾佳医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禾佳医疗公司购买万东医疗公司医疗设备,合同总价款430.3万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付30万元作为定金,余款400.3万元,自2014年12月10日起禾佳医疗开始支付第一期货款,共支付36期,前35期每期支付111300元,最后一期支付107500元,每月10日为付款日,直至付清全款,最终用户是祥康公司;2014年4月25日,万东医疗公司与禾佳医疗公司签订《安装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设备安装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禾佳医疗公司支付万东医疗公司安装服务费20万元;2014年5月7日,万东医疗公司与禾佳医疗公司、祥康公司、祥康医院签订《付款三方协议》,约定由祥康公司、祥康医院直接向万东医疗公司支付相关款项;2014年4月25日,祥康医院支付定金30万;2015年1月20日,万东医疗公司与禾佳医疗公司、祥康医院签订《关于付款三方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由祥康医院直接向万东医疗公司支付相关款项;2016年11月9日,万东医疗公司与祥康公司、祥康医院、周云兵签订《还款对账协议》;祥康公司至今仍欠付到期货款410.3万元,现万东医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祥康医院向万东医疗公司支付货款410.3万元;2.请求判令祥康公司向万东医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3.请求判令祥康公司赔偿万东医疗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4.请求祥康公司、周云兵对祥康医院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祥康医院、祥康公司、周云兵共同承担。 被告禾佳医疗公司答辩称:2014年4月25日,禾佳医疗公司与万东医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及《安装服务协议》,约定禾佳医疗公司向万东医疗公司购买一批医疗设备,祥康医院作为最终用户,且祥康公司当日支付定金30万;2014年5月7日,禾佳医疗公司与万东医疗公司签订《付款三方协议》,约定医疗设备的货款及安装费均由祥康医院、祥康公司直接向万东医疗公司支付,如果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则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赔偿责任等,禾佳医疗公司已经将《购销合同》、《安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货款义务及违约责任一并转移给了祥康医院和祥康公司并退出了原合同关系。 被告祥康医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祥康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周云兵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万东医疗公司原名称为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均以万东医疗公司论述。 2014年4月25日,禾佳医疗公司(买方)、祥康医院(最终用户)与万东医疗公司(卖方)就禾佳医疗公司向万东医疗公司购买医疗设备达成协议并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买设备合同总价4303000元;设备具体配置见附件一配置清单;运输采取公路运输,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保险费均由卖方承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付30万作为定金,卖方收到定金后,开始调试设备,发货安装,余款400.3万元,自2014年12月10日起买方开始支付第一期货款,共支付36期,前35期每期支付111300元,最后一期支付107500元,每月10日为付款日,直至付清全款,如遇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进行顺延;卖方收到卖方定金后,双方进行机房准备确认并签字认可,45个工作日内卖方将货物运抵卖方指定地点;本合同设备的安装、售后服务须由卖方或卖方指定的机构负责;卖方在收到卖方定金后不按时发货,卖方需双倍返还卖方所付定金;卖方不按双方约定安装设备致使卖方不能正常工作,按迟延天数每天1000元承担违约责任;买方需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如果买方未按规定的时间支付约定的款项,卖方有权向买方按日收取到期款项的利息(具体收取标准按月息2%计息)。 同日,禾佳医疗公司(甲方)、祥康医院(最终用户)与万东医疗公司(卖方)签订《安装服务协议》,约定:为及时和合格地提供安装服务,双方确认并同意设备的安装和售后服务将由乙方或乙方指派的服务机构提供;对乙方提供的安装服务,甲方支付乙方安装服务费20万元,安装服务费支付时间是设备安装完毕后的7个工作日内,乙方不按双方约定安装设备致使甲方不能正常工作,按迟延天数每天1000元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或最终用户未按规定的时间支付安装服务费,乙方有权向甲方或最终用户按日收取到期款项的利息(具体收取标准按月息2%计息)。 万东医疗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与通知单》、《数字肠胃系统安装报告单》、《DR安装报告单》、《设备验收报告》、《设备交付使用书》,证明涉案医疗设备均验收并安装完成。 诉讼中,万东医疗公司提交一份禾佳医疗公司(甲方)、万东医疗公司(乙方)与祥康公司(丙方)签订的《付款三方协议》,载明:鉴于甲方于2014年与乙方签订合同向乙方购买医疗设备,合同总价为517.3万元(其中含安装服务费20万元),对于货款的支付,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确认由丙方或和祥康医院直接向乙方支付,丙方或和祥康医院承诺按订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约定自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丙方或和祥康医院直接向乙方支付30万作为定金,同时丙方或祥康医院支付给甲方20万货款;余款400.3万元,确认由丙方或祥康医院向乙方直接支付,自2014年12月10日起丙方或祥康医院开始支付第一期货款,共支付36期,前35期每期支付111300元,最后一期支付107500元,每月10日为付款日,直至付清全款,如遇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进行顺延;如果丙方或和祥康医院不按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款项;乙方有权按日收取到期款项的利息(具体收取标准按月息2%计息),若因丙方或和祥康医院不能付款等原因导致乙方行使收回设备的权利,则甲方和丙方和祥康医院已付货款作为设备的使用费与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乙方为收回设备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丙方和祥康医院予以承担;丙方和祥康医院到期不能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丙方或和祥康医院的投资人要承担无线连带担保责任进行支付。协议签章处有禾佳医疗公司、万东医疗公司及祥康公司的公章。 万东医疗公司提交一份禾佳医疗公司(甲方)、万东医疗公司(乙方)及祥康公司(丙方)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的《关于付款三方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余款400.3万元,由丙方向乙方直接支付,自2015年3月10日起,丙方开始支付第一期货款,共支付36期,前35期每期支付111300元,最后一期支付107500元,每月10日为付款日,直至付清全款,如遇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进行顺延;本协议未对原购销合同、付款三方协议未做调整的部分,原合同及协议继续有效,已做调整的部分,以本协议为准。协议签章处,禾佳医疗公司、万东医疗公司与祥康公司均加盖公章。 万东医疗公司提交一份万东医疗公司(甲方)、祥康公司(乙方)与祥康医院(丙方)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的《还款对账协议》,载明: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货款及安装费共计4503000元,目前累计付款30万元;安装协议所涉安装费20万元由丙方分两次支付甲方,具体支付方式是甲方安装人员到达现场当日,丙方一次性支付安装费10万,甲方收到款项后开始安装设备,设备安装完成后5日内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10万元安装费;剩余4003000元设备款分期按照原补充协议从2015年3月10日起开始分期36个月付款,前35月分月还款111300元,最后一期支付107500元,鉴于逾期的事实,分期付款从磁共振安装完成当月开始支付,最后一期分期付款时间不晚于2019年9月10日;丙方承诺为保证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按期付款,从第一笔分期付款开始,逐月多支付一月分期款,即在分期的基础上,每月再支付111300元,直到逾期款填平当月止;甲方同意在丙方按期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不再追究乙方逾期违约金(月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当月逾期的3%);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乙方及丙方大股东周云兵自愿以其财产担保甲方权利的实现。协议签章处有万东医疗公司、祥康公司、祥康医院及周云兵的签字。 万东医疗公司提交一份万东医疗公司(甲方)与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载明:甲方因与禾佳医疗公司、祥康医院、祥康公司、周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执行程序终结时止,乙方委派孙敬国律师、李淑贤律师作为上述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先向乙方支付3万元基础代理费,甲方收到每笔汇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转乙方实现甲方债权金额的百分之十向乙方支付标的的代理费。万东医疗公司提供发票及转账凭证证明其已经向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万元。 庭审中,万东医疗公司称祥康医院、祥康公司在签订上述系列协议后并未按照约定付款,尚欠货款410.3万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安装服务协议》、《货物运输通知单》、《数字肠胃系统安装报告单》、《DR安装报告单》、《设备验收报告》、《付款三方协议》、《关于付款三方协议的补充协议》、《还款对账协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荆门祥康康复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四百一十万三千元; 二、被告荆门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以二十二万二千六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以二十二万二千六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以二十二万二千六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起;以二十二万二千六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以二十二万二千六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以二十二万二千六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起;以十万七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以上均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荆门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三万元; 四、被告荆门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周云兵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荆门祥康康复医院应支付的款项向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荆门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周云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荆门祥康康复医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九千八百六十四元,由被告荆门祥康康复医院、荆门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周云兵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荆门祥康康复医院、荆门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周云兵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阮健 人民陪审员刘海英 人民陪审员王继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源
判决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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