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15执11349号
判决日期:2020-07-06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聚财伟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24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聚财伟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给付使用费100000元、服务费100000元、动能费28235.7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聚财伟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聚财伟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聚财伟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使用费100000元、服务费100000元、动能费28235.7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聚财伟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聚财伟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聚财伟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聚财伟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赵鑫
审判员马元凯
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媛媛
判决日期
2020-07-06